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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打工者郭洪亮將人捅死後,其繼父送子投案,郭洪亮一審被判死刑。而二審法院經過法官多方協調,為被害人家屬支付了補償金,郭洪亮也被改判死緩。
郭洪亮在網吧與他人發生爭執並被毆打後,氣憤難當,於是返回打工處取了一把刀,途中他持刀劫持了騎三輪車的被害人陳某,讓陳某拉他到網吧。半路上陳某對其進行規勸,沒想到引起郭洪亮的反感,氣昏頭的他,持刀捅刺陳某致其死亡。郭洪亮逃回原籍後,繼父陪同其到當地公安機關投案。
郭洪亮雖被認定自首情節,但鑒於本案具體情節,一審認為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郭洪亮死刑。郭洪亮以有自首情節,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高院刑一庭了解到郭洪亮是再婚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其母帶其再婚,在夫家沒有任何地位。法官專門去其原籍山東省德州市的家,給其父母及親屬做調解工作。
被害方強烈要求嚴懲凶手,按原判執行,法官又多次給被害方做工作,講明國家『寬嚴相濟』、『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以及被告人家庭的特殊情況和自首情節,引導被害方正確看待民事賠償和量刑之間的關系。
最終法院通過多方協調以及政府部門的幫助,終於做通了被害人的工作,同意接受5萬元補償金,使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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