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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和男友吵架,弟弟卻和前來勸架的兩人發生爭執,並持刀將其中一人捅傷致死。案發三天後,弟弟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弟弟犯故意傷害罪(致死),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賠償受害人家屬喪葬費13350元,死亡賠償金327140元。弟弟不服一審判決,已向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2008年3月26日18時許,被告周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河西區某房間內,與前來爲其姐周某和其姐男友郭某調解矛盾的藍某、劉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吵,並在樓道中與藍某、劉某發生推搡。期間,周某某持三棱銼刀,將被害人藍某的腹部捅傷後外逃。事後,藍某因傷勢過重死亡。經診斷,藍某死因爲腸繫膜靜脈、門靜脈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發三天後,周某某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自首。藍某的家人向周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要求其賠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在內經濟損失共計35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周某某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藍某的家人提出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周某某於案發後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