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通過庭前調解,成功解決了世京化學天津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港基物流有限公司的一起倉儲合同糾紛案件,不僅化解了雙方的矛盾,而且達到了雙方今後繼續合作,共同發展的良好效果。
2008年7月,『港基公司』向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世京公司』賠償不履行合同的經濟損失,判決雙方當事人解除合同,『世京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世京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辦案法官根據民事案件首先進行庭前調解,化解矛盾,掌握雙方爭議焦點的工作要求,組織雙方當事人來院進行庭前調解工作。在調解過程中,法官發現,雙方當事人系多年合作關系,本案成訟系因經濟形勢發生變化,『世京公司』出現經營困難,無法履行與『港基公司』倉儲合同所致。雙方並無根本矛盾,都希望在今後的經營中繼續合作。了解到上述情況後,承辦人耐心細致地給雙方當事人辨理析法,使『世京公司』認識到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同時,『港基公司』也理解了『世京公司』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和存在的實際困難。經承辦人做工作,『港基公司』同意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再讓免部分款項,以作為對『世京公司』困難的支持,雙方還表示願在今後的經營中繼續合作,共同發展,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目前,調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 (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