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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0日9時,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16位委員代表作大會發言。
[全國政協委員陳錫文]我發言的題目是《推進農村改革要有利於保護耕地、保障農民的主體地位》。
我國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不足1.4畝。由於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所以盡管農業穩定發展,但在現有農業生產力水平下,有些大宗農產品的進口卻在不斷增加。去年大豆進口4255萬噸,相當於國內產量的3倍,此外還進口816萬噸植物油。進口的快速增長,既形成貿易風險,也使調控國內市場的難度加大。但進口的大豆和植物油如果改由國內生產,在現有農業生產力水平下,大約需要佔用5.6億畝的農作物播種面積。這在短期內顯然是難以做到的。因此,盡管糧食連續6年豐收,但我們仍需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我國農業的基礎仍然薄弱,必須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加大對農業的支持保護力度,培育有知識、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同時,還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穩定完善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但一段時期以來,有些地方卻出現了一些不注重保護耕地和不利於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現象,必須引起高度關注。
一、關於隨意改變農業經營主體的問題。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就明確了農民、農戶是農業的經營主體。其實,從世界范圍看,以農戶為農業經營主體是普遍現象,差別只在於經營規模的不同。但現在有些地方卻熱衷於把工商企業等大資本引進農村直接租賃農民承包地進行農業生產,這就改變了農戶作為農業經營主體的地位。一是把農民變成了僱工,這將對農民的心理和農村的社會組織結構產生深刻的影響;二是公司企業租賃農地後絕大多數都不從事糧食生產,只種高價值經濟作物,甚至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三是一旦市場發生變化,產品銷路不好,公司一撤,給農民留下大量難以處理的遺留問題。因此早在2001年,中共中央18號文件就明確提出:中央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民的承包地。當然,這不是不鼓勵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下鄉,而是鼓勵工商企業到農村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各種服務,幫助農民搞農產品營銷和加工等,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和社會化程度。在農民轉為市民還面臨諸多現實困難的階段,一定要保障農民在農業經營中的主體地位,這是農村乃至整個社會穩定的基礎。
二、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住宅的抵押貸款問題。對『三農』的金融支持不足,這是制約農村發展和農民致富的一大瓶頸。近年來,為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有些地方推出了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住宅進行抵押貸款的現象。這對穩定農村的基本經濟和社會制度將產生多方面的不利影響。首先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得,都是以他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為基礎的。因此,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表面看是物權,實質卻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一旦經營失利,失去了抵押的兩權,農民還有沒有集體組織的成員權?失去土地和住房的農民會不會流離失所?非本集體的成員通過拍賣獲得了兩權,是否也可以獲得該集體組織的成員權?這些問題都關系到農村經濟、社會組織的穩定。因此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的事,為什麼一些地方還要試?只能說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嚴重滯後。因此必須加快改革,切實提高對『三農』的金融服務水平,努力滿足農業農民的金融需求。但改革必須有利於農村經濟社會制度的穩定。
三、關於農民住房拆遷和村莊合並問題。工業化和城市化需要佔用大量土地。現在有些地方,因為國家批准的建設用地指標不夠用,就采取了拆遷農民住房、合並村莊的辦法,以增加城市建設用地。對這個問題要區別看待,如果是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為避免日後形成城中村,在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的基礎上,推進並村合居也未嘗不可。但只是為了增加城市建設用地,就到農區去搞並村合居,就很可能會侵犯農民的基本權益,對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留下大量難以解決的深層次矛盾。不僅如此,因為農村的建設用地,是農民和農村集體組織自用的建設用地,通過並村合居把農村節約的建設用地直接轉為城市非農建設用地,不僅混淆了兩種不同建設用地的性質,而且還增加了大量計劃外的城市建設用地,這將對國家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帶來極大的困難。因此,在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時,必須使眼前的改革措施有利於農村的長期穩定和持續發展,必須尊重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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