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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裝的零件是真的,采用的技術也是真的,提供技術支持的更是原廠的質檢部經理。然而,就是因為未經授權私自生產,私企老板被送上了法院的被告席,一起受審的還有原廠的質檢部經理。二人不是不知道盜用他人商標的嚴重性,但是為了獲取不義之財,他們還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性質惡劣的『生產、銷售假冒美健治療器案』進行了宣判,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
從2008年6月開始,李某在未經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在北辰區某村租賃房屋,然後使用該公司的注冊商標,儲存並銷售假冒的『美健』牌HY-7000型溫熱治療器。其間,李某多次聯系原任該公司質檢部經理的潘某,要求協助調試儲存的治療儀。2009年初,潘某在明知李某生產的是假冒的『美健』牌溫熱治療器的情況下,仍到李某的工廠內任廠長,並提供技術幫助,組織改裝假冒的『美健』治療器。
法院認定,李某等人以每臺5500元至8250元的價格銷售了治療器15臺,銷售金額近10萬元。2009年3月,公安機關對李某租賃的廠房進行搜查時,發現並扣壓了『美健』治療器成品21臺(價值近14萬元),以及配件和帶有『美健』商標的包裝物等。據了解,涉案治療器的正品進貨價格為12000餘元,全國統一零售價格為25600元。
令人吃驚的是,銷售假冒產品的大多是被侵權公司的正規經銷商。一名杭州經銷商在接受調查時說:『他經銷的治療器基本上都是從被侵權公司進的,但也從李某處買過3臺。價格分別為每臺7000元和6500元。』另兩名經銷商則表示,分別從李某處進過多臺治療器。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潘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他們的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判處刑罰。鑒於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主動認繳罰金,具有悔罪表現,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最終,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2萬元;潘某獲刑10個月,處罰金7萬元。
潘某:來幫李某就是為了錢
潘某原來是生產『美健』牌治療器公司的質檢部經理,2009年初被李某挖過來。李某當時給了他一個廠長的頭銜。潘某說:『我在過去的公司每月工資2000元。在李某這裡,每月工資2500元。李某還說,年底要給我獎金。乾得好的話,一年弄個十萬八萬的沒問題。李某說,他生產的治療器噪音大,讓我幫助解決。我在老公司曾做售後維修,知道這機器的毛病。改進後的產品,由工人裝到貼有「美健」商標的紙箱中,等待銷售。』
李某:商標全部都是冒用
李某的老家在河北省霸州市,以前他是生產塑料制品的個體戶。2005年,經一個姓馬的男子介紹,李某開始為生產美健治療器的公司生產木架。而這個馬某過去是為這家公司加工皮套、蓋布的生意人。
李某說:『2007年,馬某提議,與我合伙做美健治療器。因為他熟悉這些機器的部件構造,也知道部件的進貨渠道和經銷商。於是我就跟他協商,由我出資100萬元注冊成立公司,負責生產、包裝。而馬某負責進部件和銷售,利潤六四分成。後來,因為和馬某鬧矛盾,我就來到天津自己經營治療器。弄到天津的機器都是以前在霸州生產的。本來我注冊了一個「LBS商標」,還注冊了新公司,准備以後用這個品牌銷售治療器。但此前的貨都是冒用的美健商標。客戶支付貨款時,都是按我的要求把款打到我個人的一個賬戶上。而且,我與客戶不簽訂合同,都是款到發貨。』(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於翔陳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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