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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右)和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左)昨日做完報告後交流。中新 |
立案偵查職務犯罪嫌疑人分類情況 |
查辦8名省部級高官 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129人 追贓71億
最高檢
全年共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件數比上年減少3.3%,人數增加0.9%。立案偵查貪污賄賂大案18191件、重特大瀆職侵權案件3175件;查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670人,其中廳局級204人、省部級8人。
著力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立案偵查失職瀆職、侵犯人權涉嫌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9355人。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對3194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境內外追逃追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129人,追繳贓款贓物計71.2億元。
最高法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318件,審結11749件,同比分別上昇26.2%和52.1%;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37萬餘件,審執結1054萬餘件,結案標的額16707億元,同比分別上昇6.3%、7.2%和16.4%。
全國看守所執法大檢查
糾正各類問題幾乎翻番
最高檢加強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重點監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以及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問題。
123名牢頭獄霸被起訴
針對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暴露的問題,會同公安機關開展全國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清理發現有『牢頭獄霸』行為的在押人員2207人,對其中涉嫌犯罪的123人依法提起公訴。
依法維護刑罰執行的嚴肅性,監督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9883人,比上年增加98.1%。注重保障被監管人合法權益,對超期羈押提出糾正意見337人次,同比增加86.2%。對監管活動中的其他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2268件次,同比增加91%。
拉薩『3·14』烏市『7·5』
案件審判重事實重證據
最高法高度重視拉薩『3·14』事件、烏魯木齊『7·5』事件所涉刑事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堅持打擊極少數,團結、教育、爭取大多數,指導相關法院嚴格依法辦案,重事實、重證據,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網絡、手機傳黃案昇近五成
制定辦理利用互聯網或手機制作、傳播淫穢信息案件的司法解釋,各級法院審結相關案件1703件,上昇47.5%。
審結國家賠償案1531件
決定賠償450件3400萬元
各級法院審結國家賠償案件1531件,同比下降6.3%。規范案件審理程序,探索建立聽證制度,由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就侵權事實確認、損害賠償標准等進行陳述和辯論,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在審結的國家賠償案件中,決定賠償的450件,賠償金額為3406.8萬元。
判處3231人涉黑
同比上昇16.6%
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殺人、綁架、搶劫、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盜竊、搶奪、詐騙等多發性侵財犯罪,各級法院審結上述案件26.7萬件,判處罪犯37.5萬人,同比分別上昇2.3%和0.8%。
各級法院審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527件,判處罪犯3231人,同比分別上昇13.8%和16.6%。
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嚴把死刑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關,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
478名國家工作人員
涉用職權非法拘禁等
最高檢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立案偵查涉嫌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報復陷害、破壞選舉等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478人。
立案偵查涉嫌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2761人。
認真核查群眾舉報、媒體反映的問題,嚴肅查處違紀違法的檢察人員247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25人。
黃松有案影響惡劣
清除795名害群之馬
少數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個別法院領導乾部特別是高級領導乾部違法犯罪問題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去年,各級法院共查處違紀違法人員795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137人。抓住黃松有違法犯罪案件這一反面典型,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作出決定,在法院系統領導乾部中集中開展警示教育,深刻反思在法官隊伍管理、權力運行監督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工作整改。
代表建議人大組織調查
『喝開水』『躲貓貓』類似案件
本報訊『對一些重大的典型案件,人大應可組織代表進行調查。』兩院報告出爐後,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建議,類似『喝開水』、『躲貓貓』這樣影響巨大的案件,人大可組織調查或聽取檢院的調查報告。代表提出,司法系統監督機制還不完善,人大應像監督政府一樣,對兩院進行專題質詢。
全國人大代表、致公黨中央委員陳怡霓說:『我發現人大對政府工作的監督大概有5頁紙的表述,對兩院監督僅僅有半頁的篇幅。相比之下,人大對政府工作監督抓得很到位,重要的熱點都組織了主題調研,2010年,還要對一些部門進行質詢,但是對兩院的監督不管是去年,還是今年,監督項目只是一到二個項目,形式也是聽取工作報告,相比之下方式顯得簡單,力度不足。』
『我反對個案監督。』談到對一般案件是否要進行監督時,陳舒表示,因為代表沒有參與調查取證工作,對證據不了解,掌握不充分。尤其是審判過程中更不應該進行監督,會影響司法公正。但是對一般程序性的公開規定,可以進行公開監督。『效仿對政府監督的做法,采取事先調研、專題調研和事後調查都是可以的。』
委員聲音
最高法院『自揭瘡疤』是進步
我一直看最高法院的報告。比如裡面有『因原判決有錯誤改變的數據』、『黃松有的案件』、『查處有關違法司法人員』等等,這就是最高院的『自揭瘡疤』,自己把自己的問題告訴代表和委員來看,這就是一個進步。只有這樣監督纔有效。報告裡不要都是成績,而沒有問題。
——全國政協委員崔永元評兩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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