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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隨時追繳被執行人罰金
今天上午,最高法院對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乾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執行刑事案件的財產刑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參照適用民事強制執行的有關規定,這一司法解釋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財產刑是剝奪犯罪人或者犯罪單位財產的刑罰方法。我國刑法規定的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兩種。我國現行立法對財產刑的執行主體和執行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規定也比較原則,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尤其是財產刑執行到位率比較低。
《規定》有13條,明確了對罰金的執行,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確定的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期滿後強制繳納。對沒收財產的執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需要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執行財產刑時,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先行予以償還。執行的財產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被執行人沒有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有隱匿、轉移財產情形的,應當追繳。
最高法:財產刑歸一審法院執行
沒收財產須立即執行
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18時37分報道,從2010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財產刑的司法解釋開始實施。屆時,債務人或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決財產刑後,一審法院負責執行,沒收財產的刑罰將立即執行。
財產刑是剝奪犯罪人或者犯罪單位財產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兩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坦言:目前中國財產刑執行率很低,無法起到懲戒犯罪的作用。
胡雲騰:財產刑的執行率比較低,有的地方說『不到一半』,有的地方只有30%。
此次頒布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沒收財產必須嚴格控制於嚴重犯罪,但判決生效後將立即執行。
胡雲騰:司法解釋明確:如果法院判處1個月或3個月繳納罰金,犯罪分子到期沒有繳納就立即立案執行;如果判處沒收財產,只要判決生效就立即執行。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先履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及正當債務償還,後執行財產刑。執行的財產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的話說,司法解釋的出臺時要從法律系統自身杜絕財產刑執行難的問題。而被執行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也給執行帶來了很多困難,如何解決也是他們未來工作的重點。
孫軍工:司法機關運用司法手段和措施,盡早及時控制違法所得和財產流向,這是在司法解釋出臺後,需要進一步加強執法規范上的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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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就應該這樣,現在才睡醒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