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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女士的丈夫因詐騙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更讓田女士郁悶的是,她日前被債主告上法庭,認為這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要求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田女士的丈夫名叫李震,和王河等人共同經營一家琴行,他們以可以訂到便宜的名牌電子琴為名騙取多人貨款達百萬元。2007年2月,李震向張成借款38萬元,王河和陳傑、馮德一同向張成出具了一份擔保書,定於一星期後還清,如不能兌現,以自家房產擔保。可是借款到期後,他們均未能還款。
2008年12月5日,河東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李震先後騙取張成共計67萬元,其中包括王河等三人擔保的38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二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日前張成起訴到法院,認為李震和田女士是夫妻關系,由於該筆欠款是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要求田女士和李震共同承擔償還義務,而王河、陳傑、馮德三個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田女士說李震四處借錢這些情況她一直不知情,他的詐騙所得也沒有用於家庭生活,因此該筆債務屬於其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王河是李震的合伙人,也因參與詐騙現在服刑中,而陳傑、馮德則認為這是李震的詐騙行為,他們也是受害者,不應承擔責任。最終本案以原告撤訴結案。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劉金國、 寇英傑律師解釋說:現實生活中,犯罪分子以欺騙手段與人簽訂借款合同詐騙錢財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的。他們拿到錢以後不是用於合同約定的生活所需或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是胡亂揮霍,更有甚者,用借的錢進行犯罪活動。此時二者之間已經並非正常的民事合同關系,借款合同當然無效。所謂的借款實際上是詐騙,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詐騙罪。在這裡,簽訂借款合同只不過是犯罪人的犯罪手段,擔保人無需在犯罪分子不還款的情況下履行擔保責任,被害人僅能通過追繳、退賠的形式挽回自己的損失,而無權要求履行已歸於無效的原合同和擔保合同。擔保人被騙作擔保,一不知情,二沒有和犯罪分子串通,他沒有監督借款人合法有效使用借款的義務,所以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為避免此類情況的出現,律師建議:不要輕易為他人作擔保。作為借款合同的保證人,首先,應當考慮自己有沒有為人擔保的能力。其次,一旦決定為他人作保證,要務必謹慎。最後,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要要求被保證人提供反擔保。總之,細化保證合同,明確擔保人的責任,對保證人是十分有利的。一旦出現了債務人涉嫌詐騙潛逃的情況,應該及時報案,一方面經由刑事偵查、起訴程序確定被保證人行為的性質;另一方面,公安機關的介入也能將找到被保證人、追回借款的可能性最大化。(記者 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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