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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從4月1日起,本市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有關問題,做出新的規定。
情況互通
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如實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工時制度、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職業危害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與錄用條件和簽訂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並按照用人單位要求提供書面材料。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內容,雙方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發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通知書》限期訂立勞動合同,逾期勞動者仍不同意訂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出《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按照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結工作交接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應結未結工資福利待遇。
簽訂合同
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出《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勞動者按照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結工作交接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和應結未結工資福利待遇。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將勞動合同書交勞動者保存一份,並由勞動者本人簽收。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和職工名冊,及時動態記錄職工勞動合同訂立、變更、履行、續訂、解除、終止等情況。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和職工名冊應包括職工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向勞動者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以書面形式續簽勞動合同,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解除合同
新規定要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能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應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按照約定和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結工作交接時,應依法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
終止合同
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同時向勞動者發出《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按照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結工作交接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和應結未結工資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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