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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將於4月1日起在本市正式實施了。現在,媒體正連篇累牘地進行報道,有關部門也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目的無非是希望老幼皆知,明確職責。這無疑是必要的。然而,《規定》實施的成效如何,最後恐怕還要看執行得怎樣,落實得怎樣。總之,要看《規定》執行的力度。
今年1月12日,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曾經強調:要『切實提高制度執行力、增強制度實效』。總書記當時針對的,是懲貪防腐。但我覺得,總書記的這一論斷,具有普遍意義。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方面,目前為止,僅省部級以上部門制定的規定章程,就已有了2000多件。可真正行之有效、執行到位的,嚴格說來卻不很多。因此總書記強調指出,懲治和預防腐敗問題,要『以提高制度執行力為抓手』,『切實提高制度執行力』。同樣地,我市在城市管理問題上,某些方面,過去也已經制定過條例和規定。這些條例、規定實施、落實得怎麼樣呢?實事求是地說,多數是好的,但也有相當部分不怎麼好,有些方面甚至很不理想。
比如說養狗問題,本市已經早有規定。1995年10月10日,本市就公布了《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2005年12月8日,又再次公布了《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1995年通過的條例同時廢止)。條例對養狗需要遵守注意的種種事項,已經規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可效果如何呢?狗擾民的事情還是一再發生,狗屎狗尿幾乎成了街頭的一道『風景』……再比如,噪聲擾民問題,本市也是早有規定。1996年1月9日,市政府發布了《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3年10月1日,市政府又再次發布了《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1996年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對各種各樣的噪聲擾民,或禁止,或限制。然而事實卻是,高音喇叭照樣放,種種噪聲照樣擾得四鄰難安……可見,光有制度規定還不行。在城市管理問題上,也要像總書記所強調的,不光要有制度,還得切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增強制度實效。
制度建設,二分為『立』與『行』。制度實施的成效,既取決於制度的科學制定,也取決於制度的有效執行。制度不能僅僅『寫在紙上、掛在牆上、說在嘴上』,應該真正執行、落實,收到實效。實施《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要想真正改觀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形象和人民生活質量,就必須提高《規定》的執行力,使《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客觀地說,《規定》所涉及的,面廣人多,頭緒紛繁,事情復雜,執行起來,有相當難度。這就至少在兩個方面的工作要做好。一是每個市民,每一個單位和個人,都要提高執行《規定》的自覺性,文明守法,約束自己的陋習,自覺地按照《規定》的要求,規范自己的行為習慣。再一個方面是有關職能部門、監管主體,要嚴格執法。不敷衍塞責,不降低執法要求,更不執『人情法』。人是有惰性的,陋習一旦形成,改起來也很難。這就需要利用制度的強制性,強制一些人改過不良行為,按照制度的規定行事做人。因此,從這一點上來說,有關職能部門、監管主體,能不能提高對《規定》的執行力,對《規定》能不能收到實效,帶有決定性。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制度應該有,比制定制度更重要的,是提高制度的執行力,使之真正收到制定制度的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