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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民警董某利用職務便利,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價錢,購買服刑人員黃某抵債得來的房屋。黃某雖明知價錢太低,但為得到董某的關照,仍答應這筆交易。時隔7年,知情人將此事向檢察機關舉報。昨日獲悉,董某被武漢市礄口區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而黃某也因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贓款22.29萬元被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12月8日,黃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2001年4月,到武漢市第三看守所服刑。董某時任該所管教民警。2001年8月,黃某作為外勞人員,利用外出機會,向正在沙洋農場服刑的姜某索要借款53萬元。姜某稱,53萬元已用於購買位於江岸區解放南路147號的陽春閣15樓F座房屋。姜某提出,將該房屋轉給黃某抵債。同年12月,姜某妻子與黃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
董某得知此情況後,向黃某提出自己沒有房子結婚。為得到董某關照,黃某將該房屋無償借給董某居住。2002年7月,董某向黃某提出購買該房屋。黃某為繼續得到董某關照,便同意董某提出的以7萬元購買該房屋的要求。7月20日,董某向黃某支付購房款7萬元。
同年8月28日,黃某因改判、減刑等刑滿釋放。2003年5月,董某通過找關系,辦理了該房屋產權證書。2004年4月,董某以32萬元將此房屋出售。案發後,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房屋2002年7月的市場價為29.29萬元。
2009年初,市檢察院、江岸區檢察院接群眾舉報。經偵查,分別於同年2月將董某、黃某抓獲歸案。
據了解,黃某服刑時關押在201監室,曾協助民警從事銷售工作,經常有外出機會。董某曾負責第三看守所經營銷售,不僅多次帶黃某外出,還主持了201監室服刑罪犯關於黃某減刑的評議會議。
法院認為,董某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數額達22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黃某在服刑改造期間,為使監管民警給予關照,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監管民警董某,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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