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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近日宣布,已經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關於南方穩健成長貳號(南穩貳號)2007年度收益分配爭議案的《裁決書》。至此,內地基金市場首起基金分紅爭議仲裁案例『塵埃落定』。
這起被業內稱為『分紅門』的爭議案,暴露了基金投資者在分紅問題上亟待糾正的認識誤區,更讓基金業在爭議處理方面的『潛規則』浮出水面,直面質疑。
首起分紅爭議案塵埃落定
2009年6月2日,南穩貳號基金份額持有人袁近秋就2007年度基金未分紅問題對南方基金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南方基金賠償其紅利損失及相應利息並退還部分管理費,爭議標的總額為人民幣68628.01元。
2010年3月25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上述爭議案作出裁決:判令南方基金向南穩貳號退還管理費計人民幣702.71元;仲裁費人民幣5011元,由申請人承擔人民幣1002.20元,由被申請人承擔人民幣4008.80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仲裁委員會的意見認為,南穩貳號在分紅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未能安排實施基金分紅,違反了《基金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但投資者擁有贖回的渠道,可以變現或保存收益,因此紅利部分的損失與未分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南方基金新聞發言人隨即表示,公司對仲裁結果表示尊重,並表示真誠歡迎媒體、公眾和南方基金持有人對公司各項業務展開監督,通過建設性的交流溝通機制與合理化建議,共謀共議公司的發展大計。
至此,基金市場首起分紅爭議案畫上了句號。但是圍繞基金分紅及爭議處理,各種爭論似乎並未就此停歇。
基金分紅並非實實在在的收益
『基金不分紅到底該不該賠償?』這無疑是整個『分紅門』中最令人關注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關鍵則在於,基金不分紅有沒有損失?
習慣了過年拿紅包的中國投資者,對『分紅』這樣的字眼通常會理解為額外的收益。在基金市場,這恰恰形成了一個誤區。基金業內人士表示,『分紅門』案的終結,或可在一定程度上糾正部分基民的這個認識誤區。
在南穩貳號分紅爭議案的裁決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認為:未分紅行為不會導致申請人的財產價值遭受任何減損,更不決定基金淨值的漲與跌,申請人沒有行使法律和合同賦予的贖回權利,而是繼續同意或默認被申請人的受托投資活動,申請人就自然應該接受最終的投資結果(或盈或虧),直到贖回其基金份額。
事實上,基金分紅與傳統概念上的『紅包』有著本質的區別。基金業內專家分析認為,開放式基金分紅,其實質就是把基金淨值中可分配收益的一部分以紅利方式分給投資者。由於分紅後基金淨值會自動除權,因此持有人的總資產並不會因為分紅而增加或者減少。
通過此起彼伏的『分紅潮』,基金管理人將開放式基金持有人部分資產的存在方式由『基金份額』變成了『現金』。通俗地講,就是把『左口袋』的錢放進了『右口袋』。而基金公司之所以熱衷分紅,除了防止大規模贖回外,還有著通過分紅降低淨值,以便開展持續營銷、吸引更多資產加入的動機。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分紅並非實實在在的收益,而只是基金管理人玩的一個營銷游戲罷了。銀河證券基金研究總監王群航曾公開表示,個人投資者對基金分紅『不必太在意』。『分紅門』的終局裁決,無疑印證了這一觀點。
期待證券糾紛解決機制走向完善
作為國內基金市場的第一起分紅爭議案件,『分紅門』另一個引人關注之處在於爭議處理方式本身。
2010年1月7日,申請仲裁一方代理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在博客上公開了其遞交給中國證監會的建議書。在這份建議書中,張遠忠建議中國證監會修改基金合同格式文本中的『爭議處理』條款,以保障基金持有人有效地行使救濟權。
據了解,在基金合同格式文本中只設定了一種爭議處理方式,或仲裁,或訴訟。而在實際操作中,事先設定更有利於自己的爭議處理方式,已經成了基金業的『潛規則』之一。
有統計顯示,目前已經運作的數百只基金中,選擇仲裁方式並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機關的,比例高達九成。其中,又有大部分選擇了北京作為仲裁地點。在這道『選擇題』中,基金投資者被徹底剝奪了選擇答案的機會。
張遠忠表示,由於諸多原因,仲裁機關通常單純以爭議金額不足50萬元為由,決定采用只有一名仲裁員的簡易程序而非普通程序。而在專業性較強的基金仲裁中,簡易程序的濫用將很難從專業上保證裁決的正確性。
一些法律專家表示,作為訴訟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仲裁意味著國家把司法權力部分讓渡於市民社會行使,體現了對市民社會自治的適當尊重。與訴訟相比,仲裁具有靈活、高效、保密、專業、成本低廉等優勢,在當前國內司法界證券專業審判人員缺乏、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仲裁機制在解決證券糾紛方面的地位正日益凸顯。
但與此同時,仲裁的公開度與透明度不足,也可能令弱勢一方處於不利地位。而仲裁實行的一裁終局制,更制約了弱勢一方獲得充分救濟的機會。
張遠忠建議,為了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應對仲裁協議的內容進行改進,如在仲裁地方面提供多項選擇,指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並規定裁決期限等。
人們或許可以期待,『分紅門』引發的種種質疑之聲,可以促成基金爭議處理方式的變革,推動中國證券糾紛處理機制變得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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