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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家建議擴大繼承人范圍兒媳女婿也有繼承權
民法學家梁慧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建議,盡快將繼承法修訂提上立法日程
『實施25年一直沒有修改,僅有的37個條文已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諸多漏洞缺陷已經限制了繼承制度功能。』記者昨日獲悉,著名民法學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梁慧星教授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建議,建議盡快將繼承法的修訂提上立法日程。
實施25年繼承法已不適應社會發展
現行的繼承法制定頒布實施於1985年,僅有37個條文。梁慧星教授說,25年前制定繼承法時,我國正處於改革開放初期,實行的是單一公有制的計劃經濟體制,那時整個社會物資嚴重匱乏,廣大工人、農民家庭中基本上沒有什麼財產,繼承關系極為簡單,對於繼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因此造成現行繼承法過於簡略,遺漏了許多重要的繼承制度。
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梁慧星指出,我國已經成功實現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廣大人民群眾擁有的私有財產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加。特別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我國的家庭關系和親屬關系也發生了深刻變化,繼承法已經無法滿足和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需求。同時,繼承法本身的諸多漏洞和缺陷,也限制了繼承制度調整功能的進一步發揮。
擴大繼承人范圍兒媳女婿也可繼承
由於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家庭關系和親屬關系日趨簡單。梁慧星認為修改繼承法,首先要擴大繼承人的范圍,如果仍堅持現行法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將導致遺產無人繼承的情形日漸增多,應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之范圍。
據介紹,現行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梁慧星建議,考慮到我國歷史傳統和繼承習慣,建議將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至四等親以內的親屬,並將現在的兩個繼承順序,變更為三個或者四個繼承順序。如繼承人中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應承認親筆簽名的自書遺囑
現行繼承法規定,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實際上是規定了公證遺囑最強的效力。』梁慧星提出,各種遺囑應具有相同的效力,而不應賦予公證遺囑最強的效力。同時,應當承認打印的、由本人親筆簽名的自書遺囑。另外,現行繼承法規定的錄音遺囑應改為音像遺囑,以涵蓋錄像、光盤以及其他電子讀物載體的遺囑。
現行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梁慧星認為,修改繼承法時應規定,危急情況解除後,口頭遺囑的效力應有條件的承認。
建立遺產分割『歸扣』制度
此外,梁慧星認為修訂繼承法還應建立遺產『歸扣』制度。即在遺產分割時將繼承人已於被繼承人生前所受的特種贈與歸入遺產,並於其應繼份中予以扣除之法律制度。這種制度對於平衡繼承人之間的利益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同時梁慧星建議還應當完善繼承權喪失制度。建議將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作為繼承權喪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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