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對男女青年通過網絡車友會相識後,建立起愛情關系,並在5個月後登記結婚。然而新婚之後沒多久,新郎便以新婚一個月兩次被老婆打出門、雙方矛盾凸顯、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離婚。雙方新婚時剛剛收到的禮金,如今成了離婚時需要分割的財產。
男子焦雲訴稱,他與被告董媛於2008年6月通過網絡車友會偶然相識,隨即戀愛,並於同年11月6日登記結婚。二人於2009年2月28日舉行婚禮共同生活後,矛盾凸顯,被告經常因瑣事與原告吵鬧,在雙方共同生活的一個月內,董媛竟兩次把他打出家門。由於二人婚前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後無法共同生活,他起訴要求與董媛離婚,並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一萬元,向原告返還結婚時收取的禮金75000元,向原告返還侵佔的卡地亞男表一塊。
董媛辯稱,雙方於2009年2月28日舉行婚禮共同生活後,原告對於家庭瑣事不能正確處理。焦雲不是被她打出門的,而是他自己采取離家出走的方式粗暴地處理矛盾,纔導致如今的離婚訴訟。被告認為,雙方婚前感情良好,婚後也無大的感情衝突,感情尚未破裂,懇請法院不准雙方離婚。
法庭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09年3月3日以52000元購買的卡地亞男表一塊,現由董媛使用;董媛在雙方分居時持有禮金70000元。雙方共同生活時使用的索尼彩電、日立彩電、西門子冰箱、小天鵝洗衣機等家用電器,為被告方於2008年10月3日出資購買。
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後不久即產生矛盾,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原、被告婚後收取的禮金及購買的男表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而被告提出的該表為其使用物品及飾物,應屬婚內個人財產,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其他原、被告方的財產,應歸各自所有。判決女方在結婚時購置的所有家用電器,歸其所有;在董媛處的卡地亞男表一塊歸董媛所有,由她給付原告應分得部分價款26000元;在董媛處的禮金70000元,由原告分得33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鄭東方)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