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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潁泉區區委原書記張治安受賄、報復陷害和潁泉區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汪成報復陷害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月8日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治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汪成犯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後,張治安、汪成均提出上訴。
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於3月31日下午進行了公開宣判。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終審裁定駁回張治安、汪成的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親屬、被害人及其親屬、多家媒體記者及群眾等50餘人到庭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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