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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安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收繳非法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的通告》,從即日起至年底,全國范圍內開展收繳非法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專項行動。
《通告》規定,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和軍用槍、射擊運動槍、獵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仿真槍等各類槍支彈藥以及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嚴禁非法私藏、持有、攜帶、使用、處置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險物品。嚴禁郵寄或者在郵寄、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嚴禁走私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通告》強調,凡有以上行為或者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必須立即自首,並將非法危險物品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通告》指出,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自首並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免除或者不予處罰;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繳並從重處罰。凡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未按規定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公民發現遺棄的爆炸物品、槍支彈藥或者可疑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通告》同時要求廣大人民群眾應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上述違法犯罪活動和線索。對此,本市公安機關專門制定獎勵辦法,凡撥打市公安局110舉報電話後被查實的,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凡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予以懲處。(記者解金釗通訊員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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