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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二審開庭時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尚未明確,被押的吳英卻在裡面依靠自己的回憶再寫了一份長達1.4萬字的上訴材料,這幾天,中新網記者通過相關渠道拿到了這份吳英真正親自寫的『萬言上訴狀』。今天,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在電話中對中新網記者稱,吳英的律師這幾天會將這份吳英的上訴材料遞交到浙江省高院。
在律師代寫『上訴狀』基礎上詳細補充2009年12月18日下午,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2009年12月28日下午4時左右,在10天上訴期的最後一個小時,吳英終於在自己律師代寫的『上訴狀』上簽字,決定上訴。
吳英的律師或者說吳英本人認為吳英並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上訴狀』提出了5點上訴理由: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沒有實施欺詐行為,債權人不屬於社會公眾;借款行為是單位行為,不是吳英的個人行為;林衛平等所謂受害人,已被法院判決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0年,被押的吳英在裡面依靠自己的回憶再寫了一份長達1.4萬字的上訴材料。3月中旬,這份上訴材料通過律師帶了出來。
中新網記者仔細翻閱了這份上訴材料,發現吳英是在第一份『上訴狀』基礎上作了擴充補充,裡面的內容卻是大大增加了,但材料的大致結構和框架仍是第一份『上訴狀』那個結構和框架。吳英的第一份『上訴狀』只有薄薄的兩頁,約800字左右;第二份上訴材料雖是手寫,卻長達29頁,捏在手上,厚厚一本,字數大約在1.4萬字左右。
回憶創業史堪稱『回憶錄』翻閱這份上訴材料,中新網記者發現吳英在前9頁回憶了自己的創業史,字數達4500字左右。
她從自己20歲那年即2001年8月開辦美容美體中心開始寫起,一直寫到創辦本色集團之前。吳英稱,到2005年底、2006年初,她已經開辦了6、7家服務行業店,這個時候她已擁有近2500多萬元資產,固定員工180多名,還有3輛豪華車,所以根本不是法院判決書上所稱:『於2005年8、9月份已負債上千萬元,資不抵債,入不敷出』。為了讓法官等能看清楚,吳英還特意為此時自己企業的規模畫了一張表,詳細羅列了自己每一家店的投資款和員工人數。
吳英寫到了2005年注冊『本色』系列商標和公司的經過以及自己當初的經營思路和設想。這其中,中新網發現,吳英對自己每一家公司當初注冊成立具體時間、注冊資金或投資款、地址、經營面積等數字回憶和寫得清清楚楚。吳英也將自己當初本色集團公司內部構架(共10餘家分支機構)及其注冊時間和注冊資金畫了一張表格。
首次自己寫清資金『來龍去脈』中新網記者發現,在這份上訴材料上,吳英寫清了自己所借資金(一審法院認定是集資詐騙)的『來龍去脈』,除了浙江東陽市公安局的那份『起訴意見書』中警方曾比較詳細地列明了吳英向那些『資金掮客』非法吸收存款以及還本還息的情況外,這是吳英第一次自己將每一筆資金的來源以及去向都交代出來了。
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上認定吳英『騙取集資款人民幣77339.5萬元,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426.5萬元』。
在這份上訴材料上,吳英寫到,『從11個債權人(即一審法院判決書上所說的「本案11名被害人」——記者注)共借款金額為77339.5萬元,還本付息38913萬元(還本28995萬元,付息9878萬元——記者注),其他款項(38504萬元——記者注)均用於公司的投資、經營與管理。』在材料後面,她又補充說明說,
吳英詳細說明了『其他款項』的資金去向。其中,用於本色集團公司下屬公司投資的經營款有10多筆,總額達3億餘元,而且還對每一筆大的投資數額進行了詳細說明,列明了每一筆小的開支。其餘的資金去向還有:珠寶2381萬元、期貨虧損4731萬元、房產投資1800萬元、公司汽車購買及相關費用2000萬元、所有員工10個月工資2000萬元,其他小的資金流向還包括公司公益捐贈、房子租金、交稅等。
對幾件事提出質疑為證明自己的無罪,吳英在在這份上訴材料上還用相當多的篇幅寫了自己在2006年12月下旬曾失蹤8天的事,據她稱這8天自己是被相關債權人綁架了。而且,她還及時向浙江東陽市公安局報案了。但警方一直不曾立案。對此,吳英在材料上提出了質疑。
吳英稱她後來得知自己被捕後,本色公司的資產都被警方拍賣了,她也對此行為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
二審開庭時間據稱尚未定今年3月中旬,曾有媒體報道稱:『記者今天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引人關注的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預計在4月開庭審理。』
但是中新網記者今天從吳英的父親吳永正以及吳英案吳英的辯護人楊照東律師那裡得知,吳英案二審開庭時間其實並未明確,他們到目前為止都還未得到這方面的通知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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