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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市衛生局獲悉,天津市已經開始執行衛生部修改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以更好地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今後,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僅可以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也可以從事供、管水,學生集體用餐的分裝、發放,以及消毒產品的生產、分裝或質量檢驗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針對病毒性肝炎規定,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後基本痊愈(主要癥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等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針對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規定肝炎患者經治療後臨床癥狀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及病毒攜帶者不再被禁止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中規定,對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主要檢查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和皮膚病等疾病。原來《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原來《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中規定,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進行學生集體用餐的分裝、發放工作。原來《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9年版)》中規定,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患有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分裝或質量檢驗。
原辦法或規范中的病毒性肝炎都被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說乙肝患者及病毒攜帶者可以從事供、管水,學生集體用餐的分裝、發放,以及消毒產品的生產、分裝或質量檢驗工作;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接受預防性健康檢查時也不再查乙肝,而是檢查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同時,市衛生局也要求全市各醫療機構刪除入學、就業體檢表(包括體檢項目)中涉及乙肝項目檢測的有關內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酸檢測等,也就是俗稱的『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新聞延伸
這些工作都能從事
在理發美容機構從事理發、美容、按摩工作等,在公共浴室從事搓澡、按摩等工作;進行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等學生集體用餐的分發和分裝工作;淨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等供、管水;消毒劑、消毒器械,以及尿布、尿褲、濕巾、紙巾,餐巾紙、面巾紙,衛生棉、化妝棉等消毒產品的生產、分裝或質量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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