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男子在騎電動自行車行駛的過程中,被一無蓋的通訊井絆倒摔傷,頸部、眼睛、頭顱均受損嚴重,堪稱『毀容』。比較特殊的是,這口通訊井為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電信集團、電力通信公司、移動公司等六家(注:另外兩家為廣電和公安)單位共同委托濱城公司切改施工所建,這一下,六家單位一起成為被告。由於情況特殊,本案出現多處爭議,堪稱一波三折。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這起案件後,日前判決六『主家』共同承擔受傷男子的誤工費、醫療費、營養費等總共30500元的90%,並共同賠償其『毀容』費8000元。
2007年11月2日17時左右,男子張某騎電動自行車行至本市河東區津塘公路與東南快速路交口津塘路一側鐵路西側匝道旁時,被一無井蓋的通訊井絆倒摔傷。公安河東分局中山門派出所指定張某到第三中心醫院就醫。經過診斷,張某的傷情為頸椎挫傷,右後頸血腫;眼科檢查為上眼瞼皮膚裂傷,深近骨質,傷口內可見玻璃碎片,結論為眼挫傷,眼瞼皮膚裂,眼眶左側眶皮下血腫;急性閉合性輕型顱腦損傷,頭皮血腫。經查,這口通訊井為上述六家單位共同委托濱城公司切改施工所建。委托書載明,根據天津市濱海市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津塘路橋區會議精神,遵循『拆一還一』原則,上述那些單位委托濱城公司在津塘路橋區施工區域內,進行切改施工,並對實施的通信管道工程進行結算。
波折一:諸被告是否應成為被告?
法庭在審理中,諸被告異口同聲地表示,他們既不享有改口通訊井的所有權,也沒有受到所有權人的委托對該井進行管理,均主張在對原有線纜進行切改施工建設該井時,對於該井的所有權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因而,他們不應該成為本案的被告。而法庭則認為諸被告是實際使用該口井的人,其作為實際受益者應推定共同對該口井負有日常養護和管理責任,因而,將之共同列為被告沒有問題。而至於責任分擔,則原告張某作為成人,其本身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其餘被告則共同分擔90%的責任。諸被告根據在該口井中所擁有的管道孔數分擔責任比例,共同賠償張某的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等。
波折二:能否在指定外醫院就醫?
庭審中,張某主張自己所花的醫療費共計10500餘元,除去往第三中心醫院求醫外,還前往河西區興和醫院和眼科醫院。諸被告中有被告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張某不應該到公安部門指定的第三中心醫院以外的醫院就醫。法庭在審理中認為,事故中張某眼部受傷嚴重,眼瞼傷口處可見玻璃碎片,眼科醫院是治療眼部疾病的專門醫院,被告到那裡去求醫是可以理解的。而對於河西區興和醫院,張某表示到那裡看病是為就近治療。法院考慮,本次事故的發生並非原告故意導致,也非主觀願意發生,因此不宜對其過於苛求。就此,對張某到上述兩家醫院求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確定支持。
波折三:傷臉應否賠償毀容費?
本案情況特殊,張某的很多傷勢集中在臉部,堪稱被『毀容』。庭審中,原告就臉部毀容、後期治療費、精神傷害賠償費等共要求諸被告共賠償10000元。他表示,這一要求為『一次性』解決,自己不再主張今後的治療費,也不再准備進行臉部整容。被告中有的被告認為這一要求過高。法院在綜合分析本案後認為,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原告的傷處主要在面部和眼部,對個人外在形象的影響較大,因此,諸被告理應就此對張某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數額酌情確定為8000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