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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修改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正式施行。新規定放寬殘疾人申請駕駛證的身體條件,維護殘疾人駕駛汽車的權利。昨日,市車管所副所長楊連軍通過熱線向市民介紹在哪些方面放寬了殘疾人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以及各類殘疾人可以駕駛的機動車類型。
據了解,新規定在原來允許左下肢殘疾人駕駛汽車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右下肢和雙下肢殘疾人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駕駛證,准駕車型為C5。
同時,新規定進一步放開右手拇指和手指末節的條件規定。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駕駛證。允許右手拇指可以缺失,是考慮在駕駛汽車時,右手主要協助掌控方向及操控擋位,對拇指的要求不高。需要強調的是,申領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駕駛證的殘疾人,由於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已喪失運動功能,駕駛汽車時對上肢的要求較高。因此,規定上肢應符合一般性規定,即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此外,在聽力方面,新規定放開對有聽力障礙人員的條件規定,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合格標准(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駕駛證。(本報記者曲彤通訊員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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