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同在一方熱土 共建美好家園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履行責任區域保潔、冬季清雪鏟冰責任的,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區縣市容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罰款並在媒體上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