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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去年7月26日,本市下了一場大雨,凌晨1時許,曹先生步行回家,在距離黑牛城道約30米處落入一無蓋井內,身體多處受傷。為了討個說法,曹先生先後找到多個部門,但都被告知『不負責』。一怒之下,曹先生將這些部門告上了法庭。
案件回放
意外落井『肇事井』身份難確認
曹先生首先找到了事發地派出所,但派出所回復,此井無產權單位。隨後他又給12319打電話,得到的回復和派出所一樣。第二天,曹先生來到河西區信訪辦,信訪辦介紹他去市政河西管理局,而該局又讓他去找市排管處。去年8月初,市排管處工作人員與曹先生一起到現場勘查,當場認定『肇事井』的產權單位是軋一制鋼公司(以下簡稱『軋一』)。曹先生就此找到『軋一』,得到的答復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私下交涉不賠。
於是,曹先生一紙訴狀將『軋一』、河西市政管理局和市排管處告上法庭。法庭上,後兩名被告都提出,自己不是涉案井的產權人和養護維修人,因此不應該負賠償責任;而『軋一』不承認該井為其所有,也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同當事各方經現場勘查,最終認定該井雖然在『軋一』院外,但產權仍屬『軋一』,據此一審判決『軋一』賠償曹先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5200餘元。
法官說法
『不作為』產權單位應當賠償
根據《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規定,在處理此類無蓋井傷人事件時,『肇事井』的產權或管理責任歸誰,相應的責任就由誰來承擔。其中,第38條第二款規定: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負責;第60條規定:養護維修管理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設施損壞不采取措施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因為下雨積水,無蓋井被淹沒,產權單位並沒有設置警示標志提醒人們這裡有危險,也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以致原告落入井內造成人身傷害。『軋一』在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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