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公交車與出租車發生追尾事故引發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日前,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出租車車主和司機所主張的車輛損失、停運損失等費用合理,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外,負事故全責的公交車司機所在單位擔責賠償。
市民高惠出資買了輛汽車掛靠在某出租汽車公司名下,與哥哥高強倒班開出租拉活兒。2009年9月的一天下午,高強駕駛出租車,沿中環線紅旗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中環線與芥園道交口處,正准備靠右停車時,一輛順行公交車的正前部撞了出租車左後方,發生追尾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公交車司機劉明負事故全部責任。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後,高氏兄妹將劉明及其所在某運輸公司、出租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一並告上法庭。庭審中,原告要求賠償車輛損失、誤工費、存車費、管理費、交通費、車輛貶值費等共計1.2萬餘元。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明駕駛機動車未能保證安全行駛,以致事故發生及原告財產損失,劉明系從事運輸公司的單位職務活動,故運輸公司應向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予以賠付。
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高惠車輛損失費2000元;被告某運輸公司賠償原告高惠車輛損失費和存車費約3000餘元,賠償原告高惠、高強車輛停運損失費1800餘元。其他訴請證據及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化名)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