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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為增強土地政策參與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針對性,提高本市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市國土房管局近日對《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單宗住宅用地的開發建設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新版合同即日起在全市范圍內統一施行。
新版合同中,嚴格規范土地出讓金繳納行為,增加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受讓人須繳付不低於50%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出讓金(含定金)。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
嚴格控制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經出讓人同意,受讓人不得以股權轉讓等形式變相轉讓合同權益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對違反合同約定擅自以股權轉讓等形式變相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經發現並查實,合同自動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受讓人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嚴格控制住宅用地單宗出讓面積,單宗住宅用地出讓面積不得超過20公頃。 (記者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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