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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地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市政投入不斷增加的大背景下,以前市政部門中的『綠化處』等『清水衙門』已逐漸成為商家眼中的『香餑餑』。『衙門』裡的人上下聯手,內外勾結,滋生了不少貪腐窩案。不僅如此,傳統上的『清水衙門』如殉葬、福利、愛衛會及博物館等機構也是貪腐案件頻發,以至有專家表示,近年來傳統意義上的『清水衙門』,正逐漸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區。(《法制日報》6月10日)
或許有人不解,『清水衙門』為何也頻發貪腐案件呢?事實上,所謂的『清水衙門』不過是公眾對現代政府管理部門的傳統解讀,也是一種明顯的誤讀。從本質上講,所有公共權力都是一種資源,它的背後是利益。公共權力的行使,意味著對資源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也就是說,有權力就有權力濫用和權力尋租的可能,而當權力可以換錢時,『衙門』也就不再『清』,『衙門』裡的人也就不再『正』。這世上本就不存在什麼『清水衙門』。
這一點並不難理解。因為任何『衙門』的設立和存在,都有賴於權力的存在,『衙門』是行政權力的載體。只要是『衙門』就都擁有相應的權力,相互之間的差別只是權力大小之分,而不是有無之分。換句話說,無論『清水』還是『渾水』,但都有『水』,而有水就會有魚,有魚就有人對它垂涎欲滴,會想方設法將它據為己有。當『衙門』裡的人將本不屬於自己的魚非法據為己有時,就產生了腐敗。『清水』可能產生小腐敗,『渾水』則容易制造大貪官,但這都是權力的本質屬性。
司法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規劃腐敗』、『土地腐敗』往往涉案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貪腐數額在數百萬、上千萬甚至數千萬過億都不罕見,但所謂『清水衙門』裡的官員們也往往能積小成大,貪腐數十萬乃至上百萬甚至數百萬的情況也不在少數,同樣也證明了蛀蟲的貪得無厭。』某市檢察院查處當地博物館一些旅游景點私分門票款時發現,在博物館所轄的5個景點工作過的人,除了一個掃地臨時工外,竟無一幸免地參與了私分作案,只有80餘人的博物館,涉案人數竟達57人之多;某地福利院院長在『清水』裡撈了13萬元好處;某地愛衛委副主任兼辦公室副主任利用購買滅鼠藥之機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達30餘萬元……
『清水衙門』頻發貪腐案給我們什麼警示呢?權力不分大小,『衙門』不分清渾,只要有權力存在,就要精心設計監督制約機制。尤其是在當代,政府的管理和服務職能大為膨脹,各個政府部門都掌握著大量的公共資源,在利益再分配時,如果沒有嚴密的程序設計和嚴格的外部監督制約,難免會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出現偏差,把公共資源當作『唐僧肉』據為私有或合謀集體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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