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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本市法院近日連續受理了幾起索賠案件,5人以各種方式在不同商場購買同型號或同類型但品牌不同手機多部,後均以銷售商具有欺詐行為的相同案由,將之告上法庭。顯然,這5人的出現並非完全出於巧合。法院認為,超市方的行為並未構成欺詐,故原告雙倍索賠請求最終未獲得法院支持。
法院查明,2009年3月20日,張凱(化名)在華潤超市南樓北分公司以單價1200元的價格購買涉案手機一部,華潤超市南樓北分公司為其開具了銷售發票和小票。後張凱以手機經常出現死機、黑屏、掉線、雙卡雙待功能無法使用等為由起訴,要求華潤超市南樓北分公司、華潤超市退回貨款1200元,賠償1200元。另查明,涉案手機的生產商為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該產品由其子公司負責承銷。2008年11月4日,涉案手機獲得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頒發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同年11月11日,該公司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許可證,該進網許可證備注涉案手機為『雙SIM卡單待機』。2009年1月10日,深圳市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通過傳真告知華潤超市南樓北分公司,該機型包裝盒上涉及到『雙卡雙待』文字的地方,需要加貼紙覆蓋『雙待』兩字,以上更改從2009年1月12日開始執行。庭審中,張凱出示了涉案手機的外包裝盒,其上『雙待』兩字並未被覆蓋。2009年6月12日,該公司再次通過傳真告知華潤超市南樓北分公司。2009年9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設備認證中心對深圳市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出的關於涉案手機由雙SIM卡單待機變為雙SIM卡B類雙待機准予備案。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華潤超市南樓北分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欺詐經營的責任。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張凱在華潤超市南樓北分公司處購買的涉案手機,是獲得國家工信部進網許可及取得國家質量認證中心頒發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可以認定並非假貨。涉案手機生產商深圳市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手機外包裝盒印刷上確實存在一定的過失,華潤超市南樓北分公司銷售該手機時也存在一定疏忽,但超市方的行為並未構成欺詐。同時,張凱也不能證明在使用過程中涉案手機存在質量問題,故他不能進行雙倍索賠。考慮華潤超市南樓北分公司銷售手機時確實存在一定的疏忽,故對張凱請求判令退回涉案手機貨款12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張凱將涉案手機退還華潤超市,華潤超市將涉案手機貨款1200元退還張凱;駁回張凱要求賠償涉案手機貨款1200元的訴訟請求。
有意思的是,與張凱一樣在購買手機後幾乎同時提起上訴的還有另外4人,案由等同出一轍。基於相同理由,法院也都一一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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