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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在美容院工作近兩年,卻一直沒簽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社會保險,日前,一名美容師為維護合法權益將原單位告上法庭。河西區法院審理後,依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判令被告美容院支付美容師11個月未簽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的差額1.7萬餘元,煤火費、防暑降溫費、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等8000餘元,並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
2007年10月15日,徐某到河西區一家美容院工作,從事美容師一職。2009年7月19日,徐某以美容院未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加班費、煤火費、防暑降溫費為由,向美容院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並離開美容院。徐某為此提起勞動仲裁,後因對裁決不服,又訴至法院,要求美容院給予上述待遇,並依《勞動合同法》給付2008年2月至2009年7月的兩倍工資。
徐某起訴後,被告美容院經法院公告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出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和相關福利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該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結合原告每月實際收入加以計算,數額為1.7萬餘元,對原告主張的超出上述期限的過高部分不予支持。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依此,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定的義務,雙方均不能不繳及拖欠。關於原告主張的按照天津歷年繳費比例補繳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此外,采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被告也應如數給付原告或為其補繳。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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