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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賄賂的『青蛙效應』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人們不再滿足低層次的物質生活需要,而是逐步注重對非物質的、精神需要的追求,這給非物質賄賂提供了極大的生存空間。
『非物質賄賂往往是物質賄賂的前奏,行賄者有時多種非物質賄賂手段並用,然後物質賄賂跟進,使官員在不知不覺中突破法律底線。』李成言說,『非物質賄賂很注重「人情味」,官員極容易成為「俘虜」。』
事實上,非物質賄賂確實具有驚人的鑽透力和成功率。比如北京市海淀區原區長周良洛,隨著職位的不斷昇遷,圍攏在他身邊的企業老板越來越多,他們就經常對周良洛進行非物質賄賂。
北京一位曾參與經辦周良洛案的檢察官向本刊記者介紹:『為討好周良洛,這些老板常帶著化名為「陳老板」的周良洛到飯店、歌舞廳、桑拿按摩院過「夜生活」。』
『中央禁止領導乾部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後,周良洛不敢再去了。於是,這些老板又變換花樣,專門找了一個地方,讓周良洛單獨去。』這位檢察官說,『這些老板在那裡專門為周良洛准備了美酒和女人。就這樣,在美酒和女人的誘惑下,周良洛一步步墜入犯罪的深淵。』
李成言對非物質賄賂進行了多年研究,對其危害性有深刻認識,他以『青蛙效應』原理作了一個形象比喻:『將一只青蛙放在煮沸的大鍋裡,青蛙會觸電般躥出逃走,但把青蛙放在裝滿涼水的大鍋裡,用小火慢慢加熱,等青蛙感覺到不妙時,已喪失逃生能力。』
『很多官員就是在「青蛙效應」中,慢慢落入行賄者設置的圈套。』李成言說,『在一定程度上,非物質賄賂的收買性,遠非特定數額的財物所能比較,其社會危害性和持續性,甚至超過了財物賄賂。』
『反腐盲區』帶來司法尷尬
我國傳統的賄賂犯罪的法律規定,已經無法涵蓋現實中的賄賂犯罪形式,更無法適應當今反腐敗形勢。
據了解,將賄賂規定為財物,源於1988年《關於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將賄賂擴大到『財物或者其他手段』,但是1997年修訂刑法未對賄賂范圍作出相應調整,賄賂仍僅限於財物。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非財物性利益為內容的賄賂案件,可檢察機關卻不能對其處理,只能移交紀檢部門作紀律處分。』北京市檢察院一位檢察官告訴本刊記者,『這些賄賂案件,也往往造成較嚴重的危害,卻由於法無明文規定,使之逃脫法律制裁。』
『如果對非物質賄賂不納入刑事制裁范圍,其結果是放縱非物質賄賂犯罪,使物質賄賂大量向非物質賄賂轉化,最終導致我國腐敗犯罪呈現增長態勢。』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王小明律師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指出,『包括性賄賂在內的非物質賄賂,腐蝕性、隱蔽性更強,社會危害性更大,已經對整個社會秩序構成了現實的、嚴重的破環。』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已經加入的《國際反腐敗公約》,對賄賂的界定是『不正當好處』,其中不僅包括財物,還包括非物質利益。
『非物質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他手段的調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發展,所以必須用刑法來加以調整。』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向本刊記者表示,『有關部門從立法上適應了新形勢,纔能更有效地打擊這類腐敗行為。』
『不應將非物質賄賂排除在刑法打擊之外,以免被犯罪嫌疑人鑽了法律的空子,以「道德品質」、「生活作風」問題為由,利用黨紀、政紀處分來規避法律的懲處。』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胡仙芝博士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認為。
『非物質賄賂犯罪未納入刑法調整范圍,不僅阻礙了司法機關對賄賂罪的懲治與防范,不利於懲治遏制賄賂犯罪和反腐敗,而且極大地延緩了我國反腐敗的國際化進程。』胡仙芝說,『但現實中,如何對非物質賄賂進行清晰的界定,著實是難之又難的實踐難題。』
依法懲處非物質賄賂
本刊記者調查發現,摒棄賄賂犯罪對象僅限於『物質利益』的觀念,將賄賂對象向某些非物質利益延伸,既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也符合各國立法、司法和法學理論的共同發展趨勢。
『把非物質利益納入賄賂犯罪的交易內容,可有效遏制賄賂犯罪,又與《國際反腐敗公約》相銜接。』胡仙芝說,『目前將刑法中賄賂犯罪的對象「財物」擴至「利益」,雖然法律適用中會出現一些困難,但可借鑒國內外合理的立法模式,彌補我國關於賄賂犯罪的立法缺陷。』
『對腐敗的定義要寬泛些,這符合我國刑法修改的趨勢和國際標准。』北京理工大學胡星斗教授認為,在非物質賄賂裡,尤其要增加賄賂罪的名目,詳細界定『性賄賂罪』,這對於打擊日益嚴重的『性賄賂』現象將發揮重要作用。
據介紹,很多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都將賄賂范圍突破了財物的界定。比如日本一法院判定,異性間的性交也可能成為賄賂罪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賄賂』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又如德國刑法典將受賄對象規定為『利益』,當然包括非物質性利益;意大利刑法典規定為金錢或其他利益;波蘭規定為『財產或個人利益』;羅馬尼亞刑法典規定為金錢、有價物、其他利益;加拿大、奧地利刑法典均將非物質性利益作為賄賂犯罪的內容。
『擴大賄賂的范圍,有利於打擊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財物以外的不正當利益的腐敗行為。』李成言認為,『將非物質賄賂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在刑法中要明確規定非物質賄賂行為構成犯罪,同時要明確查處機關、認定標准。對可轉化的和已經轉化為物質利益的非物質利益,能追繳的要堅決依法追繳。』
『如果賄賂罪的客觀對象包括「非物質性利益」,也存在諸如非物質利益范圍如何確定,司法機關如何調查取證,以及如何確定數額和如何量刑等等具體問題。』王小明說,『在界定賄賂罪的對象范圍時,應考慮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可行性等因素,但根本上還是要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王小明還指出,『既然懲處非物質賄賂成為共識,就應借鑒他國和地區成功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盡早修訂刑法、完善司法解釋,嚴密法網,讓非物質賄賂犯罪無所遁形。』
當前,為加大對行賄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有關立法機關應及時檢討賄賂犯罪的法律條文,將行賄受賄罪的內容擴大到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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