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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重慶籍男子唐某在津多年以放『高利貸』為業,後鋌而走險從原籍購買冰毒,由馬仔運至天津販賣,短短3個月間販運毒品達1.3公斤。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幾名被告人進行宣判,主犯唐某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被判處死緩。
重慶籍男子唐某40歲出頭,曾有盜竊、搶劫前科,在津多年以放『高利貸』為業。2009年2月,唐某與本市人劉某結識,二人商定由唐某從重慶購毒,運至天津後劉某販賣。
2009年3月,唐某以每克230元價格從重慶購冰毒300克,後為防『不測』進行人毒分離。唐某找到同鄉趙某,商定每次給趙某10000元『好處費』讓其幫助運毒。4月上旬,趙某攜冰毒乘火車到津,用唐某提供的資金在和平區某大廈租住,後與乘飛機而來的唐某會和。唐某將毒品以每克350元賣給劉某,劉某繼續以每克430-450元不等販賣他人。5月,唐某故技重施。這次趙某從重慶運來冰毒多達1公斤多。6月上旬,唐某到津見到趙某,先攜100克冰毒至開發區某酒店給劉某『驗貨』,劉某十分滿意並提出再購500克,唐某遂打電話給趙某讓其再攜500克到酒店。劉某給付唐某、趙某毒資15萬元後,把毒品販賣。
2009年6月上旬,警方偵查抓獲一名癮君子楊某,從其身上收繳冰毒12克。楊某交代毒品從劉某手中購買,警方順藤摸瓜,進一步將劉某、唐某抓獲,並從唐某處收繳冰毒445克。唐某提供趙某居住地址,警方抓獲趙某。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唐某、趙某以謀利為目的,異地購買毒品來津並向劉某出售,唐某、趙某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劉某構成販賣毒品罪。共同運輸毒品犯罪中,唐某、趙某均起主要作用。共同販賣毒品犯罪中,唐某、趙某系主犯,劉某為從犯。唐某、劉某歸案後均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楊某購買毒品吸食,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綜上,法院判處唐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趙某、劉某無期徒刑,三人均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10000元。
律師說法
2009年獲得天津市最佳青年刑辯律師的擊水律師事務所劉建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解釋,本案中唐某、劉某、趙某行為均觸犯《刑法》第347條第二款(一)項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楊某則觸犯《刑法》第348條『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之規定。劉律師同時提醒,除本案涉及常見的毒品犯罪外,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也屬犯罪。 (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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