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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40多歲的東北婦女,竟踏上獄中毒販哥哥的老路,並拉弟弟和『80後』小男友共同入伙,從雲南攜帶700餘克海洛因來津,剛與『下家』完成交易,幾人就被警方全部抓獲。日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四名被告人均犯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和8年。
40多歲的無業婦女沈雲老家在吉林省,哥哥因為在雲南省販毒而服刑,她也長期待在雲南,家人都以為她一直為兄長奔波爭取保外就醫,殊不知她竟重蹈哥哥覆轍。2007年底,沈雲帶著比自己小15歲的男友龐強,從雲南來天津旅游,趁機在行李中夾帶兩包『白粉』。為保險起見,她又把弟弟沈海從老家叫到天津幫忙,順利與『下家』吳朋接頭交易。
本市警方獲此線索後,對家住河西區的中年無業男子吳朋展開監控。時機一到,警方兵分兩路采取抓捕行動,交易當天在吳朋家中將其抓獲,當場收繳海洛因350餘克,及其用於稱重、分包、摻假的電子秤、葡萄糖粉等作案工具。同時,警方在紅橋區一處暫住房抓獲兩男一女,正是沈雲、沈海和龐強,警方後又從酒店房間內查獲350餘克海洛因。
2009年4月,市二中院一審分別判處四被告人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上訴。
同年12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院認為,沈雲販賣毒品700餘克,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犯罪性質、情節特別嚴重。考慮涉案毒品全部被繳獲,未實際流入社會,且系初犯,被告人認罪伏法等情節,尚不屬於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吳朋辯稱購買毒品為了自己吸食,與之前供述販賣為目的相矛盾,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吳朋系吸毒人員;龐強、沈海共同為沈雲遞送毒品,幫助交易完成,是販賣毒品整個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只是分工不同,應屬販賣毒品罪共犯;沈雲系主犯,龐強、沈海均系從犯,龐強的地位作用明顯高於沈海。
綜合相關量刑情節,日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四名被告人均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沈雲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吳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龐強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判處沈海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萬元。(記者馮琳通訊員朱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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