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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氣象臺16日發布高溫黃色預警信號,預計受大陸暖高壓脊影響,16日白天魯西北、魯中和魯西南地區將出現36度至37攝氏度的高溫天氣,部分地區氣溫將超過38攝氏度。(6月16日新華網)同一天,來自海南特區報的消息說,海南持續高溫,最高氣溫38℃。來自華商報的數據顯示,陝西省6月15日迎入夏最高溫,最高氣溫37.6℃。眾所周知,高溫突破人的生理極限時,會給人的身體造成傷害,甚至產生生命危險。多個省份高溫天氣提前來襲,氣象部門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十分必要。但是,有關部門關心高溫下的勞動者,給他們送去制度清涼劑,更加不能遲到。
按照規定,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列支,不得計入最低工資。在高溫天氣條件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高溫關懷,支付高溫津貼,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好多地方都出臺了保護勞動者高溫權利,發放高溫津貼的規定。這體現了對勞動者高溫權利的重視。但是,近年來,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執行情況並不理想。有調查顯示,大多數機關與大型企事業單位為員工發放了高溫津貼,但一些中小型私企沒有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差距很大,每月從數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在空調房辦公的機關人員與白領階層等受高溫傷害較少的群體,可享受優厚高溫補貼;而受高溫傷害較大的勞動群體,獲得的補貼反而很少或根本沒有。
在傳統觀念裡,高溫津貼只是一種單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壞由單位性質、經濟效益、領導價值取向等因素決定。再加上單位與職工之間地位不對稱,除非單位主動發放,職工一般不敢找單位要高溫津貼,或者對津貼標准提出異議。正由於以福利形式來體現,高溫補貼沒有成為員工的權利,也沒有引起政府部門的足夠重視。
據了解,不少國家已經制定了整套應對高溫的勞動保護法律。而我國在高溫方面的立法,明顯落後。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暫行』了50年之久,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也不具備強制效力,根本不能為勞動者保駕護航。而《勞動法》對高溫勞動保護的規定又比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由於高溫保護沒有強制執行力,勞動者沒有與老板叫板的底氣。
盡管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在2007年7月已經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但是由於缺乏相應的處罰機制,通知精神並沒有得到切實執行。
到底該如何幫助勞動者獲得高溫津貼待遇呢?我認為,這不能寄希望於用人單位的道德自覺。幾個政府部門高溫時節發一個通知,弄一個規定,也未必就能幫助勞動者兌現高溫津貼權利。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還有賴於高溫立法,但是立法需要一個過程,而高溫作業的危害是時刻存在的,地方政府不能坐等立法。面對滾滾襲來的熱浪,政府應該思考:制度給了勞動者向高溫說『不』的底氣沒有?切實保護勞動者的高溫津貼權利,政府應該有所作為,而且刻不容緩。在強制性法律沒有出臺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發通知,限制高溫作業,規定地方高溫津貼標准,或許不能從根本上維護勞動者的高溫權利,但是至少表明一種態度,給勞動者送上了制度清涼劑。而且可以為國家高溫勞動保護立法准備條件,積累經驗。
現在的問題是,既然發了通知,有了制度,就要千方百計落實,而制度的效力來自於政府的執行力。一旦制度生效,相關執法部門就要認真履行職責。一方面主動出擊,到一線查處沒有兌現勞動者高溫津貼的用人單位,另一方面要重視輿論監督,認真受理勞動者舉報,做到事事有回音,處罰違規單位。如果制度執行缺乏剛性,或者說,有關部門把對高溫津貼理解成以通知落實通知,以文件落實文件。保護勞動者的高溫權利或許會成為一塊畫餅。 (作者劉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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