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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與精神病女子發生性關系,聲稱只有最後一次前纔知道對方病情,而被害女子也語無倫次不能證實。日前,東麗區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不認定男子有多次奸淫情節,結合其認罪態度較好,一審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黃某55歲,外地人。據供述,2010年2月上旬一晚,他在東麗區一家快餐店門前遇到被害女子姜某,姜某又冷又餓且害怕回家後遭丈夫打,黃某便買東西給她吃,並詢問要不要去他家,得到『行』的回答後,開三輪車把姜某帶回住處。
黃某稱,當晚在姜某主動要求下與之兩次發生性關系,但第二天看到姜某舉止異常、思維混亂,纔隱約感覺她精神上有點不正常,晚上又與姜某發生一次性關系,第三天在姜某要求下,送她上了回家的公交車。
庭審中,被害人姜某對黃某把他帶回家一事能夠記住,但對二人是否發生關系等情節思緒混亂,並稱看到姜某與另一女子同居。姜某丈夫林某證實姜某患有精神分裂,曾多次離家走失。
相關當事人對案發經過各執一詞,東麗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證言查明:黃某在明知姜某系精神病患者情況下與之發生性關系,經司法鑒定,姜某在遭受性侵害時無性自我防衛能力。法院認為,黃某與無性自我防衛能力的婦女發生性關系,已構成強奸罪。綜合本案證據分析,不能認定為多次奸淫婦女,鑒於黃某認罪態度較好,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有期徒刑3年。
律師說法
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同斌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解釋,我國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為一個正常人,如果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對方是否願意,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以強奸罪追究責任。
盧律師介紹,法律中規定,強奸婦女情節惡劣(如多次奸淫)須重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到死刑。本案中,相關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黃某前兩次與被害人發生關系時明知其患精神病,但其主動承認第三次時已知道病情,且認罪態度較好,故法院以最低的起刑點從輕處罰。(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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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