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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消費者李先生於5月22日到河東區衛國道一家超市購物,在選購雪花牌啤酒時,被啤酒瓶上突出的玻璃碴子劃破了手指。李先生是某電視劇組的簽約演員,帶傷拍戲與劇情不符,提出高額賠償。據此,引出了一個紛繁復雜的『維權索賠』案。近日記者獲悉,在河東區消協的多次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
李先生拿著劇組出示的日薪2000元的證明投訴到消協部門,認為對方至少應賠付5000元。受理投訴後,河東區消協工作人員向雪花啤酒的生產廠家調查了啤酒瓶帶玻璃碴子的原因,又向河東法院民事審判員諮詢法院對這樣的案子會怎麼判。消協了解到,整箱啤酒出廠後,在裝卸搬運存的過程中受到磕碰,有個別的會爆瓶,破碎的玻璃碴子連帶啤酒液,撒落在相鄰的啤酒瓶上,清理時不徹底,殘存的玻璃碴子被啤酒液粘在酒瓶上,酒乾後,就黏結牢固了。
而如果李先生就此事起訴到法院,法院會對李先生發生的醫療費損失的索賠予以支持。至於誤工費,雖然《消保法》第4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但法院會按照實際傷害程度、恢復情況並參照醫院開具的休假證明等予以認定。醫院對手指劃傷這樣的小傷,不會開具休假證明,法院對李先生提出的誤工費損失的索賠,也就無法予以支持。
調查後,消協工作人員經過分析認為:李先生受到侵害的,是他的人身安全權和勞動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簽約關系且日薪高達千元,這是近幾年來,我國市場經濟迅猛發展而出現的新事物。《消保法》對消費者的勞動權尚未作出規定。那麼,對李先生遭受到的新型侵權,該如何破解呢?消協工作人員為此展開了討論。有人認為,消協要與司法審判實踐保持大體上的一致,否則,會使經營者無所適從,導致雙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消費者的合理利益也就得不到有效的維護;有人認為,不能完全參照法院的判例,否則,與《消保法》將消費者予以特殊保護的立法本意不符;還有人認為,依照《消保法》規定的公平原則,消費者理應按照實際遭受的損失獲得賠償,消費維權事業的發展要通過消協的努力和點滴工作的積累,向正確的方向逐步推進。
超市以往對消費者未曾有過類似的賠付。調解時,對李先生提出的5000元的索賠要求,沒有予以賠付的心理准備,賠付所需資金也未事先預備出處。而李先生認為,自己是據實提出要求,5000元的索賠要求並不過分。消協工作人員持消協討論的三種意見,與雙方當事人反復溝通後,李先生也多次降低了索賠要求。超市表示,其酒水部可自行籌資但數額有限。近日,雙方當事人終於達成一致,賠償500元。本報記者梁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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