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肇事逃逸後自首庭審時潸然淚下
被告願賣車賠償
駕駛分期付款而且是登記在汽車銷售公司名下的重型汽車肇事,致一名婦女當場死亡,被告人譚某昨天在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受審。庭審中,死者家屬對譚某和『車主』——汽車銷售公司提出了約120萬元的賠償要求。
『被告人譚某,你願意賠償死者親屬的損失嗎?』法官話音未落,譚某『噌』的一聲,從座位上站起來,誠懇地說:『我盡全力賠償他們的損失,但我經濟能力有可能達不到。』面對死者親屬119萬餘元的賠償要求,譚某一時不知如何是好。
本案刑事部分開始審理。譚某交代,他是山東省鄄城縣人。2009年,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山東購買了一輛30餘萬元的重型自卸貨車後,來天津跑運輸。去年11月20日14時許,他駕駛貨車行駛至新三條石大街和河北大街交口處附近時,貨車與一名婦女的自行車相撞。
譚某說他當時非常害怕,於是駕駛汽車逃到河邊,把車後面的牌照卸了下來。對於這個事實,譚某開始說,之所以卸下牌照是想拿著去自首。但在法官的訊問之下,他很快就改口說,自己是怕警方找到線索,纔卸下牌照的。同時,公訴人出示的案件來源證明,譚某在事發後,打電話給一個朋友,朋友帶他到警方交代了情況。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譚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而且在肇事後駕車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了我國《刑法》有關條款,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譚某於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應認定為自首。譚某的辯護律師表示,譚某雖然在肇事後逃離現場,但很快就去自首,根據法律規定應對其減輕處罰。另外,譚某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且願意『賣車』賠償死者家屬損失。
在做最後陳述時,譚某潸然淚下。據律師介紹,譚某家境一般,汽車是借錢買的。他的妻子還帶著一個剛滿一歲的孩子。而死者家屬也表示,死者也是家中的頂梁柱,她的離去給家庭造成巨大打擊。
本次開庭之後,法院將擇期做出一審宣判。
賣車公司是否擔責
類似案件判決不同
由於肇事汽車還在銷售汽車的公司名下,死者家屬對這家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他們與譚某一起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既然汽車已經出售,為什麼還在汽車銷售公司名下呢?銷售公司的代理人表示,這樣做是因為防止購車人『惡意不還款』。
分期付款貨車
賣車商是車主
據天津通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孫先生介紹,目前本市有數十家銷售中型以上貨車的公司。和購買轎車不一樣的是,購買貨車分期付款的,一般不能直接將車輛登記在購買者名下。
帝夢公司的左女士對記者說,銷售公司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貨車運營風險大,而且車輛磨損嚴重,銀行不願提供擔保。所以銷售公司只能先將汽車登記在本公司,待車主還清欠款後,再將車輛登記到車主名下。
保留所有權
或可不賠償
銷售商的這種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自己的利益,但同時也給他們帶來很大的風險。根據法律規定,車輛肇事後,車主要承擔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
像本案這種情況,作為名義車主的銷售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就出臺了相關解釋。最高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明確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有此批復,但一些法院還是做出了銷售公司應該承擔責任的判決。2008年,海南一男子駕貨車出了事故,當地法院經審理後,判令銷售汽車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國內大多數相似案件都被法院駁回。本市法院將對該案做出何種判決呢?這還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記者張家民新報記者張家民攝 通訊員劉雯管友樵宋堅宏李草原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