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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前兩天,王女士在一家專賣店預訂了一輛車,交訂金時,銷售人員和她簽訂了購車合同。但兩天後,王女士看上了其他車型。當找到這家店打算退車時,銷售人員卻告訴她,按協議規定,定金不能退。這次購車經歷讓王女士頗為糾結,為什麼訂車時說得百般好,退車時卻困難重重。
購車簽協議有技巧
據了解,汽車市場裡很多車型熱銷,有的熱銷車型要提車等候時間會在三四個月甚至是半年以上,等不及的消費者可能會轉而想購買其他車輛。此時,如果辦理退車手續,就必須掌握一定的技巧,尤其是在當初簽訂合同時,約法三章也很有必要。
據了解,消費者看好了一款車,就必須和專賣店簽訂一個購車協議,大致內容涉及出賣人、買受人以及汽車金額、交車的地點和時間等,同時,還會涉及違約責任的內容。很多消費者購車時,很容易忽視了與違約最為密切的一項。記者查看了本市一些經銷商的訂車協議的違約責任一項,往往都將約定『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如乙方單方面違約,訂金不予退還』的條款。這也意味著消費者訂車後,一旦反悔,就很難拿回訂金。記者還發現,除了這一格式化的違約責任外,部分經銷商還會在協議上附加其他條款,盡量約定退車責任劃分的問題,這同樣讓消費者比較被動,一旦與銷售店簽訂了訂車協議,退車並非一件容易的事。
交『訂金』不交『定金』
據了解,消費者訂車時預交的一部分意向金可能是『訂金』也可能是『定金』。豐田、大眾以及奧迪等品牌的經銷商告訴記者,他們在與客戶簽訂購車協議時,一般都會約定意向金為『訂金』,如果消費者反悔,退車沒有問題,意向金一般也能全部返還。但也有部分經銷商在訂車合同上,將故意將意向金寫成『定金』,按照法律上的理解,『定金』是不能退還的。律師認為,『定金』是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協議上簽訂的是『定金』時,依據《合同法》規定,一方違約,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在合同無約定的情況下,經銷商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予退回。
有經銷商透露,個別經銷商會在協議上玩文字游戲,將訂金約定為『定金』,如果消費者想退車,要回『定金』就比較困難,即便是訴諸法律,消費者也未必能佔上風。因此,業內人士建議購車人,交購車訂金時,一定要在意向金一項約定為『訂金』而不是『定金』。本市一家經銷店的銷售經理透露,汽車專賣店與消費者所簽訂的訂車協議大部分都是自己擬定或廠家制定的格式條款,並不是非常公平、規范的格式文本,所以在內容上也是千差萬別。尤其是在違約責任方面,很多訂車協議的條款對賣方非常有利,這就大大限制了購車人權益,這對消費者極為不利。而且,大部分消費者都比較相信銷售顧問,尤其是在買車時,消費顧問的服務都非常到位,一旦出現退車等問題,就不好說了。據了解,有的汽車商家在合同上還約定了提車時要繳納的檢測費、保險、上牌費等一系列雜費。一旦消費者反悔,經銷商還會以協議為由,拒絕退車或退款。(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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