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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6月25日訊
昨日,記者衢州市社保局獲悉,衢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後,除全市統一建立起職工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制度外,醫保繳費費率、醫保個人賬戶管理和繳費年限管理等均有大調整。
門診費可刷卡報銷全市統一建立職工醫保門診統籌制度,市區於今年7月1日開始門診統籌保險費征繳工作,參保人員於8月1日開始享受門診統籌待遇,其它縣(市)2011年1月1日開始門診統籌保險費征繳工作,參保人員於2011年2月1日開始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起付標准400元以下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起付標准4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額2000元以下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門診統籌基金和參保個人共同承擔。起付標准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40%;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每段增加5個百分點。
申請異地定點的退休人員和長駐外地工作人員門診醫療保障采取包乾形式解決,按各縣(市、區)行政區劃內上年度發病人員門診統籌基金人均支付數(按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發放給本人。
今後,參保人員到聯網的定點醫院就診,一定要憑醫保卡刷卡就醫,並享受當場報銷待遇,否則,醫療費用不能報銷。另外,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和未聯網結算的定點醫院發生的門診費用,門診統籌基金是不予報銷的。
醫保繳費費率調整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用人單位由社保經辦機構建立個人賬戶的,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自行建立或不建個人賬戶的,按繳費基數的5%繳納門診和醫療保險住院統籌費。
個人繳費比例:在職職工由社保經辦機構建立個人賬戶的,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個人賬戶的,按繳費基數的1%繳納門診統籌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按自由職業者身份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選擇由社保經辦機構建立個人賬戶的,按繳費基數的1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選擇不建個人賬戶的,按繳費基數的6%繳納門診和住院統籌費。
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個人賬戶管理調整隨著門診統籌制度的實施,將弱化醫保個人賬戶的功能,逐漸減小建賬規模。7月份開始,個人賬戶劃入比例調整為:在職人員為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退休人員3.5%,其中70周歲(含)以上的為4%。
所有建賬參保人員(包括改制、破產企業退休建賬人員)的醫保個人賬戶將全部納入醫療保險卡管理,不直接發放到銀行存折,也不得隨意取現,以確保個人賬戶基金發揮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的功能。
最低繳費年限延長5年與原政策相比,市區職工醫保的最低繳費繳費年限將延長5年。
2010年7月1日以後首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中人』(指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要滿15年;『新人』(指1998年1月1日後首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累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要滿20年。
如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實際繳費年限不到規定條件的,可以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前進行一次性補繳,補足規定的繳費年限。補繳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按辦理補繳手續時的繳費標准確定。補繳的年限只計算繳費年限,不享受補繳年限時間段內的相關待遇,個人賬戶實際繳費年限可以按1:1比例折算成門診統籌實際繳費年限。
(記者鄭菁菁通訊員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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