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陳菲趙超)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監察法的決定25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根據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泄露舉報信息的刑事責任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王超英25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一是泄露的舉報信息屬於國家秘密的,按照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泄露的舉報信息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後果,或者有一些故意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其他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後的法律要求,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實名舉報公務員違紀應予回復
根據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公眾實名舉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等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監察機關應將處理結果予以回復。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