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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宋雪飛)昨日,財政部、商務部、環境保護部公布了《關於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表示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延期後的補貼標准等具體政策保持不變。
據悉,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車主於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將符合《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並換購新車的,可以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補貼申請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順延至2011年1月31日。汽車以舊換新具體政策、補貼標准、申請和發放辦法等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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