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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乾意見》的通知。通知要求,一般的民事糾紛在庭審時應先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民事案件,立案階段調解期原則上不超過20日。
通知要求,各法院要把調解作為處理民事案件的首選結案方式。對於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民事糾紛,在開庭審理時應先行調解。但是根據案件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在調解中發現案件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需要審計、評估、鑒定的,或者需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終結調解及時移送審理。
最高法要求下大力氣做好以下民事案件的調解。如事關民生和群體利益、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群體性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破產案件;案情復雜、難以形成證據優勢的案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適用法律有一定困難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敏感性案件;當事人情緒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審案件、信訪案件等。
通知要求,案件立案後、移送審判業務庭前,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引導當事人調解。適用簡易程序的一審民事案件,立案階段調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立案後10日;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民事案件,立案階段調解期原則上不超過20日,經雙方同意,可再延長10日。最高法要求把調解貫穿於立案、審判和執行的各環節,建立覆蓋全部審判執行領域的立體調解機制。(記者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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