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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7日對外發布的《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乾意見》中明確提出了人民法院要下大力氣做好調解工作的9類民事案件。
這9類民事案件分別是:事關民生和群體利益、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群體性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破產案件;民間債務、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糾紛案件;案情復雜、難以形成證據優勢的案件;當事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適用法律有一定困難的案件;判決後難以執行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敏感性案件;當事人情緒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審案件、信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進一步強化民事案件調解工作。《意見》指出,各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要把調解作為處理民事案件的首選結案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對依法和依案件性質可以調解的所有民事案件都要首先嘗試通過運用調解方式解決,將調解貫穿於民事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和所有環節。
同時,《意見》強調,要進一步做好訴前調解工作。在收到當事人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後、正式立案之前,對於未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調處的案件,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選擇非訴訟調解組織解決糾紛,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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