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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日獲悉,即日起天津市將重點打擊『黑旅行社』『黑導游』『黑車』『黑門市部』等現象以及零團費、負團費的旅行社經營操作模式。
針對『一日游』市場、強迫購物、虛假旅游廣告等游客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旅游部門制定了《天津市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准(試行)》,對於旅行社的各種違規行為都明確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無經營許可——
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一經查證屬實,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拒不改正,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不簽合同——
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查證屬實後,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則責令停業整頓1-2個月,並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的,則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並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倒客』——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一經查證屬實後,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則責令停業整頓1-2個月,並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的,則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並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黑導游』——
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查證屬實,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的,對旅行社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脅迫游客購物——
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逾期不改,對旅行社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消費,查證屬實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0.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並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的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張晨史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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