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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建立的依據,無論是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還是2002年4月4日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均存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衝突的問題。而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與訴訟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分內容屬於訴訟制度,而不僅僅涉及行政管理的問題。
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在7月1日之後,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存、是廢,在國務院各相關部委之間一直有不同的聲音。據悉,就是在國務院法制辦內部,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也不盡統一。
《法治周末》記者從相關人士處獲悉,最近一周,國務院法制辦還在各大部委之間做調研、征求意見。
問題到底該如何解決?就此,《法治周末》記者專訪了曾多次參與問題討論的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華,試圖解析問題解決的路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面對存亡抉擇7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的日子。
該法的實施,將一直備受詬病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再一次置於生死路口。
有專家曾公開斷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自動廢止。
然而,《法治周末》記者從相關人士處獲悉,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前的這些日子裡,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存是廢,國務院相關部門還在各部委之間做調研、征求意見。各相關部委之間一直有不同的聲音。據悉,就是在國務院法制辦內部,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也不盡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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