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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小尹與女友在新城家園租了一套房子,至今住了近3個月,房東一共來『視察』了十幾次,這讓小尹鬧心不已,不知如何是好。據小尹介紹,他剛租下這套房子的時候,房東以備用為名留下了一把鑰匙,當時小尹以為,房子終歸是人家的,也就沒有在意,可哪想到這把鑰匙則讓小尹的租房生活變得心神不寧。小尹說,最初房東留下了一些碗筷,從此以後就隔三差五地來『取』碗筷,根本就不打招呼,開門就進,鬧得小兩口非常尷尬。還有一次,小尹從外面回來,發現房東留下來的電飯鍋和電磁爐不在了,小尹以為是鬧了賊,差點報警,後來纔知道是房東來過把東西拿走了。
『我讓房東把手裡的鑰匙交給我,房東不同意,我要退房,也遭到了拒絕,可是房東動不動就自己拿鑰匙開門進來了,我們怎麼能住得安心?』小尹說。
昨日,記者就『房客是否有權要回房東手裡的鑰匙』一事諮詢了大樹律師事務所的崔立軍律師,崔律師回答說,租賃物在法律上叫做『他用物權』,房子既然租出去就應該將房屋所有權的全部使用效能交給承租人,鑰匙也是使用的一部分,房東必須交由承租人管理,而房客也有權對房東的頻頻光顧說『不』。(記者於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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