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禁槍,在當今美國,是最受關注也最受非議的法律話題之一。就美國人而言,槍不是一個工具,而是一種權利。這種觀念雖歷經二百餘年的不休爭論,依然頑強地保存延續了下來,並不斷地被最高司法部門所伸張。6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公布裁決,擴大保障公民持槍自由的憲法條款的適用范圍,這意味著美國公民在各州都有權持槍,也對美國各州和地方槍支管制的法律帶來挑戰。
或許,司法票決的比例深刻折射出美國人對待槍支的復雜心態。當天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結果,就芝加哥禁槍令是否違憲一案作出裁決,稱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中有關公民享有持槍自由的條款同樣適用於各州和地方法律。而此前的2008年6月26日,最高法院也是以5比4通過裁決,推翻了華盛頓實行了32年之久的禁槍令。微弱多數的司法票決既代表了主流民意的走向,也反映出不同立場的爭論態勢。而這種看似巧合的背後,其實暗藏著一個國家深厚的文化觀念和法律傳統,就此挖掘一番,能找到不少帶有啟示性意義的東西。
啟示一:時刻保持對公權『暴力』的天然警惕。
我們或許疑惑,美國人為什麼如此鍾愛槍?難道是天性崇尚暴力嗎?其實相反,美國人視槍如生命般重要,恰是為了抵抗暴力。早在獨立戰爭時,爭取自由的美國人就懂得,公民持槍是對抗暴政、捍衛公民權的最後依仗。用鮮血換來自由的建國先驅們,深刻認識到『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之重要性。而沒槍怎麼推翻暴政?所以在隨後的憲法修正案中,專門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權利法案》第二條)。
時過境遷,今天的美國早已脫離了政府暴政的危險,但美國人對暴政的天然防備心理並沒有改變,『防權如防火,防權力濫用如防洪水』的憲法精神沒有改變,堅決保證人民持槍權利的法律也沒有改變。所以,在美國人的骨子裡,認同『槍是一種權利』,而只有保障公民持槍的權利,纔能避免政府壟斷使用暴力的特權,纔能有效防止少數人利用『槍』大搞專制統治。
啟示二:隨時保持對憲法權威的萬分敬畏。
然而,美國人這種權利的維護,卻是以無數次鮮血做代價的,在屢屢發生槍擊案之後,美國人仍然不想『亡羊補牢』,禁槍的立法總是陷入困境,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國人對『老祖宗』制定的憲法無比敬畏。
近年來,在槍支問題變得突出之後,支持和反對槍支管制的兩派人士開始就修正案的詮釋展開激烈爭論,支持者認為,200多年前制定的憲法修正案早已『過時』,依據法院的歷次裁決,政府有權對槍支加以管制;反對方則始終依托修正案,反對任何的槍支管制措施。第二條修正案成為美國槍支管制立法中無法繞過的『柵欄』,不少次關於槍支立法的討論最終在第二條憲法修正案的爭論聲中陷入僵局。而要想對這條修正案進行改動,就必須獲得大多數州的同意,這似乎更加困難,因為目前美國的50個州中,44個州的憲法都有明確保護公民持槍權利的條款。所以,政府只能再三呼吁為槍支管制『立法』,對於徹底禁槍,由於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永遠不敢『越雷池一步』。
啟示三:法律移植必須考察深層背景。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也是至今唯一公民普遍有持槍權利的國家,立法上的態度除了受到憲法及以憲法解釋者身份自居的最高法院的左右,更深層面還源於其獨特的『槍文化』和政治背景。槍最能體現美國人野性、剛強、獨立不羈的個性,槍支之於美國,猶如漢堡包之於美國、熱狗之於美國、搖滾樂之於美國,是美國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盡管多數民眾支持槍支管制,但也不願嚴格到歐洲那種程度,更不願放棄個人擁有槍支的權利。
與此同時,深層次的黨派分歧和利益集團,也時刻在影響著政治力量以及立法過程。由於利益集團的介入,美國兩黨在槍支問題上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政治立場,總體上共和黨主張持槍權,而民主黨傾向於槍支管制,不同的政見直接影響美國的立法更迭,看似分配權利的正義立法,其實也是政治力量妥協的產物。這也提示我們,在法律移植漸成為風潮的今天,不能不詳加考察外域的深層文化和政治背景,就貿然引進他國的法律經驗。(傅達林)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