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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色漆黑,雲南省德宏州盈江縣拉護鏈大橋。
兩輛農用貨車與一輛微型轎車分別開至大橋附近會合後,同方向依次行駛。車至盈江縣芒康大橋附近,前車駕駛員驚訝地發現,眼前突然燈光刺眼,警車閃著警燈,全副武裝的邊防公安民警在公路上攔車檢查。
持槍民警在一輛農用貨車裝載的雞血藤下拎出70袋罌粟殼可疑物……
匿名舉報
外地人大量求購罌粟殼
事實上,在此之前,盈江公安邊防大隊偵查隊就已接到匿名群眾舉報:有外地人准備來盈江平原鎮購買一批罌粟殼,這批罌粟殼將運往雲南騰衝、四川等地販賣,數額巨大。這一舉報還明確點出『本地人』郭某是這一交易的重要介紹人。
本地人對罌粟殼再熟悉不過了。
罌粟殼是罌粟的成熟乾燥果殼,呈橢圓形或瓶狀卵形。在專業人士眼中,罌粟殼在醫學上是一種藥物,它含有嗎啡、蒂巴因、那可汀等鴉片中所含有的成分,雖含量較鴉片小,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毒品,但久服亦成癮,對人體肝髒、心髒造成慢性毒害作用,屬國家管制的毒品。
當盈江公安邊防大隊獲悉有外地人來本地大量求購罌粟殼的匿名舉報時,並不知曉所謂的『大量』到底有多大。
夫妻搭檔
精心施展反偵查
平原鎮位於盈江縣城,是盈江縣的政治文化中心和商品的重要集散地,也是全縣最大的一個鎮。
居住在盈江縣平原鎮的段某、思某夫妻成為舉報線索中涉嫌有販賣罌粟殼重大嫌疑的對象,雙雙納入警方監控視線。
公安邊防專案組事前了解到,段某、思某夫妻二人多年從事販賣罌粟殼活動,經常更換手機號碼,行蹤飄忽不定,反偵查能力較強。
每日匯總到專案組的情況顯示:
段某、思某二人多次往返平原鎮與弄璋鎮,察看日常人們活動情況有無異常,白天數次到鎮上走走看看,晚上經常乘出租車去各處跑來跑去。有時,夫妻倆竟然從晚上8點開始,到次日凌晨6點一直在外面活動,與各式各樣的人會面交談。
難道夫妻倆以此試探是否有人跟蹤?
偵查員的確遇到了異常情況:段某行至鎮上一偏僻角落時,他身上的手機鈴聲響起,段某邊接聽手機,邊警覺地掃視四周,似乎察覺被跟蹤了。原來,妻子思某在段某沒走到鎮上之前就先到鎮上沿路觀察,當她看到有人在跟蹤丈夫,便撥通丈夫的手機告知。
顯然,夫妻倆心有戒備。在思某的暗中指揮下,段某行走路線七拐八繞,在夜幕降臨之際繞到鎮上的一個村子上,已經更換跟蹤的偵查員看到段某進村,只好尾隨著跟進。偵查員哪裡知道,他尾隨段某走上的這條村路盡頭,是該村的一個死角,村裡人一般不會走到底,而這恰恰是夫妻倆精心設計好的『絕招』,以觀察證實是否有跟蹤者……
為了避免驚動夫妻倆,偵查人員改變跟蹤方式,從『外線』跟蹤轉為定點跟蹤。
隨著日子一天天地過去,夫妻倆一直繃緊的神經似乎一點點放松下來,因為他們察覺到身邊可疑的跡象不復存在了。
周旋17天
緝獲200餘袋罌粟殼
5月18日12點,正是人們飯後休息之時,一輛裝滿雞血藤的農用貨車駛出平原鎮,在車上乘坐的兩男一女中沒有段某,只有思某。
車行一小時後,段某獨自一人走進鎮上一家銀行,提取了現金兩萬元人民幣。而那輛滿載貨車在當日下午兩點開到思某家,將一車雞血藤卸下。當晚,兩名男子駕乘貨車返回平原鎮,並在平原鎮一家賓館住下。事實上,夫妻倆正在忙於交易前的准備工作,如此這番折騰是在試探外面的風聲。
終於,交易雙方按捺不住欲望的聳動,他們判斷確信安全無事後便著手行動。
5月19日傍晚,段某和介紹人郭某在平原鎮街上碰頭,打了一輛出租車直奔平原鎮那家賓館找兩名男子。段某到賓館與那兩人見面後先行離開,去鎮上租用農用貨車,郭某和兩名男子一起吃完晚飯後離去。
夜深時分,兩名男子分別駕駛著段某為其租用的兩輛農用貨車出發,一輛農用貨車前往思某家裝貨,另一輛農用貨車駛往平原鎮拉護鏈大橋方向。
5月20日凌晨1點多,兩輛農用貨車和一輛微型車駛抵盈江縣芒康大橋附近,被盈江公安邊防大隊攔下檢查,一輛農用貨車裝載著用雞血藤偽裝的70袋罌粟殼可疑物被查出。事後據3名犯罪嫌疑人交待,那70袋罌粟殼可疑物是從平原鎮段某和思某處買來的。
當天上午10點多,段某與思某夫妻倆在平原鎮思某家中正忙著從一輛貨車上卸下雞血藤時,公安邊防民警將這兩名犯罪嫌疑人抓獲,並當場從思某家中查獲用編織袋包裝的罌粟殼可疑物48袋、用雞血藤偽裝好的罌粟殼可疑物14袋。
段某交代,在與平原鎮鄰近的弄璋鎮的謝某家中,還存放有大量罌粟殼。段某帶路前往到謝某家,專案組偵查員從謝某家當場查獲用編織袋包裝的罌粟殼可疑物91袋。
至此,盈江公安邊防大隊經過17天的縝密偵查,成功繳獲罌粟殼200餘袋,淨重3.1噸,抓獲6名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罌粟殼貨源由謝某與緬甸的供貨方單線聯系,其他人一概不知;郭某是買方與賣方之間的協調者;段某、思某夫妻二人負責包裝運輸罌粟殼;謝某負責收集儲存罌粟殼,上述4人均為盈江縣農民。
兩名向段某購買罌粟殼的外地男子,一人來自騰衝,作為中間人負責協調買方和賣方的關系,一人為四川人,從事調料品生意。他們打算將這批罌粟殼以每公斤加價80至100元後銷售給做熟食的或開飯館的。
據了解,根據2000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准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6月18日,盈江公安邊防大隊將此案偵查終結的案卷材料移送盈江縣檢察院。截至發稿時《法制日報》記者獲悉,盈江縣檢察院已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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