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年過八旬的老人為幫長子還貸款,賣掉了房子,得到了58萬餘元的售房款。幫長子還完房貸後,長子又借用29萬元,老人只剩下了7萬。本想用這些錢養老,誰知三子又將錢拿走不予返還,無奈之下,老人只好與親生兒子對簿公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日前判決被告三子返還老人7萬元。
2009年11月,81歲的蘇大娘為幫助長子償還銀行貸款,將其所有的位於本市南開區嘉陵道的一套私產房屋出售,當時的售房款為58萬餘元。長子用其中的一部分清償貸款後,又借用房款中的29萬元,餘款7萬元交還蘇大娘。據蘇大娘稱,她本想用這筆錢養老,待長子還款後購買獨單自用。同年11月24日,三子周立(化名)前妻以自殺相威脅要求周立索要7萬元賣房款,周立向蘇大娘承諾,為息事寧人暫時將存折取走,兩日後即歸還,並就此出具收條,蘇大娘無奈將存折交給周立。同年12月1日,蘇大娘按約定騰房,因無去處只能暫時住在養老院。蘇大娘說自己現在身患多種疾病,每月退休費不足以支付醫藥費及養老院費用,向周立索要7萬元房款,周立卻拒絕給付,蘇大娘只好將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7萬元。
對於母親的訴求,被告周立提出,母親的房屋售出後大部分房款均被其兄姐使用,自己只佔有了一小部分。而且,房屋雖是母親所有,但他與其兄和母親共同居住,自己戶籍也在該處,所以有權獲得房款,不同意母親訴求。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系原告所有,原告為幫助子女解決經濟困難將該房屋售出,所得價款應當屬於原告。被告將原告7萬元房款取走時書面承諾兩日後歸還,現被告未按照承諾時間歸還上述款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以與原告共同居住及大部分房款已被兄姐佔用為由拒絕歸還房款,該抗辯理由並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被告應向原告承擔返還7萬元房款的責任。(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第1款,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乾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