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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宋雪飛馬根)昨日,記者從國家質檢總局了解到《旅游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本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進行賠償做出了明確規定,並將旅游投訴有效期延長至90日。
據了解,《辦法》中明確規定,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預交旅游費用損失,或者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義務造成旅游者滯留,而實際發生交通、食宿、返程等必要且合理的費用,經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後,旅游投訴處理機構將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進行賠償。《辦法》中明確規定,旅游投訴有效期將由現在的60日延長至90日,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接到投訴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同時,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旅游投訴之日起60日內,明確是否調解成功的處理意見,避免投訴『有投無回』。
消費者王先生表示,由於相關部門的治理,以前名目繁多的零團費旅游團已逐漸銷聲匿跡,但甩團的現象卻時有發生。例如在去年一次旅行社報名旅游中,旅行社在收取他的費用後卻表示,由於旅行團人數不齊,旅游合同將予以中止,但在進行賠付時,旅行社卻始終以資金不到位為由,一拖再拖。而在《辦法》實施後,監管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進行賠償。
相關法律專家表示,目前本市部分小旅行社采取旺季開門、淡季歇業的經營模式,易出現甩團等問題。而消費者投訴要求賠償時,旅行社往往采取拖至淡季後歇業大吉,給消費者維權帶來了困難。而《辦法》對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進行賠償做出了明確規定後,這一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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