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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7月2日,沈陽市27名有豐富經驗的屬地公安機關、派出所領導被聘任為8家省級醫院和18家市級醫院及遼寧省血栓病中西醫結合醫療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長,指導醫院開展治安防范工作。沈陽市衛生局、公安局稱,此舉將進一步增強廣大醫務人員和患者的安全感。對此,社會人士卻有不少質疑。(7月4日《中國青年報》)
不可否認,警察『進駐』醫院成為醫院領導,進一步拉近了治安力量與醫療單位的關系,增強了當地公安和警察對醫院的『歸屬感』和責任心,必將更加積極主動地處理各種醫患矛盾,有效預防和打擊各種形式的影響醫療秩序和危及醫務人員安全的不法行為,對日益嚴重的『醫鬧』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不過,筆者卻堅決反對沈陽公安機關的這種執法方式,因為在我看來,雖然沈陽公安機關的出發點是好的,確想盡自己的努力妥善解決日益尖銳的醫患矛盾和糾紛,但這種做法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是明顯違法的。從法治角度講,執法機關的這種做法簡直是在『胡鬧』,其後果自然也是不言而喻的,即公權機關特別是執法機關的『胡鬧』之殤將遠甚於『醫鬧』之害。
首先,屬地公安機關、派出所領導被聘任為醫院負責安保工作的副院長,明顯背離了現代法治條件下公權力特別是執法權力的本質屬性,直接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權力的公共性和執法權力的中立性,是現代法治社會構建良好法治秩序的前提和基礎。這就要求作為公共權力特別是執法權力行使者的公安機關,必須與企業、組織和公民個人保持不遠不近的同等距離,在執法中既不能實質上有所偏向,也不能形式上有親疏嫌疑,避免給人以執法不公的任何想象空間。就醫患關系而言,醫院和患者是平等的兩個社會主體,雙方發生矛盾和糾紛在所難免,當發生醫患矛盾時,警察以中立的身份和立場嚴格依法辦事纔能實現公平正義與和諧。
其實不僅法理上是這樣,我國的立法者也早已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已將這一基本法理要求體現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中,固化為一條極為重要的警察工作原則,該法第二十二條第十款明確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官方即使堅決否認『警察副院長』是受僱於醫院,甚至用『不佔職數、不拿待遇,履行職責』作為依據和借口來為自己的做法搪塞,也改變不了『警察副院長』本身讓警察已經融入了醫院這一事實,至少人們已經不再相信它的公共性和中立性了。至於是否『佔職數』,那與患者沒有關系,而『不拿待遇』之說,也難以令人信服。
公正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是千百年來法學界的一條名言。在沈陽『警察副院長』事件上,官方自我標榜的『保持中立』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在具體處理醫患糾紛中警察能否真正保持中立,關鍵在於你是否讓患者和社會以『看得見的方式』相信你實現了公正,而選擇讓警察成為醫院副院長卻可能適得其反,令人對解決醫患關系的前景深感懮慮。
說穿了,『醫鬧』的出現源於患者長期的弱勢地位、維權艱難,要切實改善醫患關系,必須有效糾正醫患關系的強弱失衡,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讓素來強勢的醫院更加強勢,最終連本該中立的執法機關也站到醫院一方,其結果必將進一步激化醫患矛盾,讓患者以更加過激的方式維權,最終甚至魚死網破,後果恐怕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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