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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女子5年間先後向同事借了91萬元用於家庭經營,卻只歸還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還。經多年催要未果後,債主將該女子及其丈夫告上法庭。由於雙方曾約定本金和利息滾動計算,所以數年間連本帶利已高達300多萬元。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約定的每年將到期借款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一節,超過法律規定部分不予支持,遂判令被告夫婦返還原告本金91萬元,償付利息130餘萬元。
張某與鄭某曾是同事關系。據鄭某稱,1999年,張某曾四次向他借款總計27萬元,約定借款利息按照每月每萬元200元計算,同時約定『每年年底結清當年賬目』。可到當年年底張某僅向鄭某給付了上述借款的利息,卻沒有歸還本金。隨後雙方約定本金向後延續,利息按照每月每萬元150元計算。2000年10月12日,張某又向鄭某借款2萬元,約定利息還按照每月每萬元150元計算,後來張某又是只給付了利息,沒有歸還本金,本金繼續累計向後延續。2001年,張某夫婦再次向鄭某借款50萬元,約定利息仍按每月每萬元150元計算,可在給付利息後,張某夫婦仍然沒有歸還本金。此後,張某夫婦又於2003年6月、2004年2月分別向鄭某借款6萬元,利息同上。但自2003年起,張某夫婦不再給付鄭某本金及利息,鄭某向二人催要借款時,經雙方協商確定本金和利息繼續滾動計算。到2009年年底,張某夫婦連本帶利共欠鄭某308萬餘元。鄭某提出,6年間,他曾多次向張某夫婦催要借款均未果,為此訴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張某表示,原告所述借款事實是存在的,但是數額記不清了。原告利息的計算標准有部分違反法律規定,超過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請求法院酌情判決。根據已查明事實及相關證據,法院認為,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因家庭關系及經營需要,以被告張某名義多次向原告借款,雙方形成了借貸關系,二被告負有共同償還原告借款的義務。二被告應該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關於雙方每年將到期借款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一節,其中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因違反法律規定,不予支持。二被告應按實際借款總額91萬元予以償還。關於借款利息的計算,因原、被告對借款利息的約定均未超過當時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故借款利息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計算標准,自借款之日起計算至還款之日止。鑒於被告張某已經向原告支付了1999年27萬元的利息及2000年29萬元的利息,故這29萬元本金的利息應從2001年1月1日起計算。關於被告張某以雙方約定的1999年利息超過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為抗辯理由拒絕給付超出部分利息一節,因雙方約定利息為每月每萬元200元,其實際年利率為24%,並未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准利率(6.39%)的4倍,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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