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對於買房市民來說,一套房與二套房的利息差額不是個小數。本市市民鮑先生因為遭遇『被貸款』,他在兩年前就不得不精明起來,把這些數字弄個門清,還為此將涉嫌虛假貸款的開發商和違規放貸的銀行告上了法庭。前不久,此案有了一審結果。河西區法院判決開發商和銀行連帶賠償鮑先生利息損失162231元,同時涉案銀行還要更正並消除鮑先生的不良還貸信用記錄。
高房價時代
別拿房奴開涮
近年來,房價上漲帶來了房地產業的繁榮。而繁榮背後,也存在著一系列問題。開發商為了融資不擇手段違規貸款就是問題的一種。記者從本市法院系統了解到,開發商假冒他人名義辦理貸款的案件,此前也有出現,雖然案件數量不大,但每一件都很受關注。
鮑先生的代理人、本市坤德律師事務所李學鴻律師認為,類似的案件雖然不算普遍,但影響惡劣,值得有關部門和單位引起重視。『在高房價時代,千萬別拿房奴開涮。哪個人在買房的時候,不是摸著自己的口袋一算再算,唯恐多花一點錢?而因為被冒名貸款,令鮑先生一下子損失16萬元,換了誰,都不會吃這個啞巴虧。』
李學鴻律師表示:『並不是制度不健全,如果銀行堅持本人到場辦理貸款或者在事後向鮑先生追認一下,就可以即時識破,也不至於讓一起假貸款案件存在9年。』
市民
名下突然多套房
再買房算第二套
『60後』鮑先生是本市一家商務諮詢公司經理。2008年年初,他買下了南開區西湖村一處二手房。在辦理貸款時,銀行指出,他已經在1999年買過一套位於河西區解放南路的住房,再貸款屬於第二套房。
『此前,我從來沒貸款買過房,怎麼會是第二套呢?』鮑先生到人民銀行查詢,最終在人民銀行的登記中,看到了『他』購買解放南路房屋的記錄,並且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這令鮑先生煩惱不已。截至2008年4月8日,銀行對第一套房執行的貸款月息是5.65%,而對第二套房執行的貸款月息是7.1775%,也就是說,因為『被貸款』,鮑先生不得不多支付162231元貸款利息。『這些還不包括今後銀行調整利息,如果以後利息有所增加,我的損失還會更大。』
訴訟
開發商人間蒸發
銀行表示很無辜
銀行記錄顯示,某開發商與鮑先生『簽訂』了房屋購買合同,辦了貸款,銀行放貸後,錢打到了開發商的存折賬戶上。鮑先生把開發商、放貸銀行和為此貸款做公證的本市某公證處告上法庭。
由於時隔9年,涉案開發商已人間蒸發。法院只能公告送達,開發商沒有到庭應訴。公告期滿,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銀行方面不承認違規放貸。此方稱,他們是依照規定手續放貸的。1999年9月26日,原告鮑先生與涉案開發商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原告購買了該開發商開發的位於解放南路的一套房子,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為389000元,首付款117000元,按揭貸款272000元。在貸款手續裡,除了上述買賣合同之外,還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登記卡復印件、原告本人收入證明以及開發商收到首付款的收據等材料。1999年10月25日,經公證處公證後,該行纔於同月28日發放貸款272000元。
銀行認為,他們『在此過程中沒有過錯,都是基於原告的申請及原告出具的所有材料發放的貸款。我行根據被告開發商出具的證明、原告提供的相關材料和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纔批准了原告的貸款,並且將272000元發放到被告開發商。』基於此,涉案銀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涉案公證處也稱,公證處並不是貸款的必要條件,即使公證有錯誤,也與放貸無關,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鑒定
貸款材料『簽名』
不是同一人書寫
為了證明自己的立場,涉案銀行向法庭提交了『鮑先生』辦理貸款的全套21件物證,一應材料均有鮑先生的簽名。其中,最後兩件證據顯示,涉案開發商已經被吊銷,而『鮑先生』一直在正常償還解放南路那套房的貸款。在『收入證明』中顯示,鮑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
對此,鮑先生不予認可,他說,他從來沒在那家公司工作過,也不知道所謂的收入證明是怎麼來的。在當庭辨認後,他說,其中多件材料中,他的名字都不是他自己簽署的,『簽字和蓋章都是偽造的,不合法的。』
為了弄清事實,鮑先生請求司法鑒定,法院照准。經天津市天意物證司法鑒定所對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委托扣款協議書》中『鮑先生』的簽名與鮑先生本人簽名樣本進行比對鑒定,結論為『不是同一人書寫。』對此,原被告均未提出異議。
判決
銀行開發商擔責
賠償市民利息差
法院就此認定了涉案開發商以原告鮑先生的名義,用本市河西區解放南路某單元房屋買賣合同作抵押,與被告銀行簽訂合同貸款272000元的事實。因為這一行為,原告鮑先生在2008年購買西湖村房屋時,被銀行系統默認為第二套房。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發[2007]359號文件的規定,申請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基准利率的1.1倍,因此,法院同時認定,原告購買第二套住房貸款利息按7.1775%發放。原告按此規定的貸款利息在涉案銀行辦理了貸款,多交納了162231元利息。
法院認為,涉案開發商造成了原告的上述損失,應當就此承擔賠償責任;涉案銀行在本案貸款發放過程中,沒有認真核實貸款人真實身份,履行貸款審查義務時失察使涉案開發商冒名貸款成功,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並使原告在銀行系統產生不良還款記錄,因此,涉案銀行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並對原告的不良還貸記錄予以更正和消除。
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在此次貸款事件中,並非必要條件,不予承擔責任。法院就此做出如上判決。記者高立紅制圖王辰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